指使他人开具空白发票并填写然后领取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王某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一、案情再现
被告人王某某来自北方一个地级市。父亲是个兢兢业业的警察。从有记忆的时候开始,王某某就看到父亲抓各种坏人、帮辖区内的百姓处理各种小纠纷。邻居家有了什么事,都首先想到找王某某的父亲解决,深得老百姓信任和尊敬。因为耳濡目染,王某某从小就很崇拜父亲,想着以后长大了也要当一名警察。
高中毕业后,王某某如愿考入一所警校。后如愿回到家乡的公安局办案。平时工作很辛苦,加班是家常便饭,还经常参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但王某某甘之如饴,因为热爱。
可是有一天,本就是办案人员的王某某被纪委的办案人员带走了,理由是他涉嫌贪污。
王某某的亲戚朋友和同事对觉得比较奇怪,因为他们了解的王某某是很有正义感的人,公道正派。怎么会被抓呢?
原来,这是一起由一张发票报销引发的案件。王某某通过其妹夫从一个商店要了一张空白发票。然后王某某再让公安局的会计李某某按照其拟定的内容,在空白发票上填写了购买警棍镣铐等物品、金额共计为十六万零三十元等内容,然后王某某在财务处报销后,冲减了其使用的公款十万零五千元,剩余部分作为公安局欠王某某款记在账上。而这些警棍、镣铐等物品都是王某某在一次公务采购过程中用自己的钱垫付的。
二、控方指控
王某某于2008年11月,通过其妹夫范某某从A商店非法索要出空白发票一张,指使会计李某某按照拟定的内容,伪造了购买警棍、镣铐等物品的假发票一张,贪污十六万零三十元。
三、裁判要旨
虽然王某某指使他人添写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但其所购警棍等物品确系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目的,公共财物没有被侵占,
四、无罪要点
1、主观上,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王某某并没有通过非法方法去获取国家钱财的目的,他只是想把他个人之前垫付的公务支出拿回来而已。而公务支出本就应该有公款支出。这相当于他先借钱给单位,让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然后再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让单位还钱。
2、客观上,公共财物没有被侵占,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没有被侵犯。
王某某购买的警棍等办案用品,本来就应该由国库支出。王某某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让国库对这些办案用品买单。因此,公共财物并没有被侵占。
3、王某某指使他人添写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依法相应的法规可以予以处理,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但违反该纪律不等于构成贪污罪。因为王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1年1月16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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