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拟货币呢?虚拟货币是基于密码学设计的算法和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点,依附于互联网,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它包括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还包括平台币。
虚拟货币是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热点话题。“币圈一日,股市一年”。投资传统股市只能获得慢速版的“过山车”体验,但投资虚拟货币的币圈,可以全球范围内24小时不间断交易,没有设置涨停板机制,也没有证监会的监管,所以投资者有机会在短时间内获得百或千倍甚至更高的收益的可能。
同时,因为它自身的创新性、技术特性以及它具有多种应用场景,在全球及多领域均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它具有强匿名、支付便利、跨境流通无障碍等技术特点,也成为一些犯罪集团、地下黑产违法犯罪、逃匿监管的工具。
那么,跟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到底有哪些呢?会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
不管跟虚拟货币相关的,还是跟虚拟货币无关的,诈骗罪一直居高不下,属于典型的多发高发罪名。
如果行为人借助虚拟货币的特性,虚构或隐瞒与虚拟币相关的事实,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产,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涉嫌诈骗罪。
虚拟货币诈骗犯罪,大都是利用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进行设局。
如果行为人设立虚拟交易所,或者设立虚拟盘,骗取他人投资,接着人为操纵币价,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涉嫌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利用监管严以及投资人的虚拟货币项目及技术知识匮乏,以帮助投资者代投参与ICO(代币发行融资)为由,骗取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再利用信息不对称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涉嫌诈骗罪。
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如果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从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金的快速转移的特性,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转换等单一或混淆操作,将上游犯罪(如诈骗、贪污贿赂等)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伪装成合法财产,从而掩饰其真实来源和性质,那么涉嫌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些虚拟币交易所为了规避该风险,采用AML(Anti Money Laundering)合规制度,防止被各类黑产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法经营罪
因为虚拟货币具有跨境流通以及强匿名性的特点,而我国又是实行外汇管制的。所以如果他人以外币购买虚拟货币,行为人帮助他们将这些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那么就规避了外汇管制,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四、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项目融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没有真实项目支撑、也没有应用价值的“空气币”,或者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以高利润、只涨不跌等方式虚假宣传,并承诺给一定的投资回报,引诱他人投资,随后套现跑路,非法占有钱款,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以上行为,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涉嫌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行为人组建公司或团队,进行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宣传,要求投资者投入资金或者缴纳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或产品,获得会员资格,然后按照投资金额或先后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那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进而窃取或骗取他人虚拟币钱包中的虚拟货币,那么涉嫌这两个罪名,然后择一重罪处罚。
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账户、收付款服务的,那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八、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如果网络赌博网站或平台接受赌客以虚拟货币投注,将虚拟货币作为赌资结算工具,同时符合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其他特征,那么涉嫌开设赌场罪。
如果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赌博平台,设计赌博游戏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业务,制定赌博规则,实施管理和控制,那么涉嫌开设赌场罪。
以上是虚拟货币会涉及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但不止于此。如果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去实施其他犯罪,或者以其他犯罪方法去获取虚拟货币,那么涉嫌其他犯罪。
为了规避以上法律风险,很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往往采用“KYC”(Know Your Customer)认证等政策,要求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据、地址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以核实客户的身份和真实性,防止利用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个人而言,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活动是强化监管的,因此需要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广东省律协协会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办案期间,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
《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或罪轻、轻罪、减少罪名等有效辩护,其中李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之后该案例已收入《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优秀案例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李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