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再现
郑某某出生于80年代初江南地区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虽然郑某某是个女娃,虽然郑某某下面还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但父母把她看得跟儿子一样宝贝。实际上,她父母对四个孩子是一视同仁的,这点很难得。
郑某某的父亲早些年在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去外面做点小生意,走南闯北多了,看到了外面的世界,也知道教育对改变命运的重要性。因此经常勉励几个孩子抓住读书的机会去改变命运,掌握自己的人生。
郑某某也很争气,小学四年级时跳级,初中三年年年都是全年级的第一名,她父母别提有多自豪了。
高中毕业后,郑某某顺利考入省内最好的师范大学,毕业后留在了省会的普通教育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成为了一名公务员,工作稳定体面。郑某某文笔也比较好,在工作之余喜欢写写小文章。丈夫也是公务员,还有一个聪明调皮的儿子。郑某某想着,虽然自己不是大富大贵,但也算是岁月静好了。
可生活的节奏还是被打乱了。因为郑某某突然被纪委的人带走了,在单位会议室,在众目睽睽之下。
原来,郑某某决定计算机的发展将是以后的大趋势,计算机的教学也会很重要,所以,自发组织了该市多名中学教师从1997年开始利用业余时间编写计算机课程讲义,1999年之前编写完并印发试用。2000年3月,该市教育委员会计划开展中学计算机学科新课程试点并向省教育委员会提交中学信息学基础编写大纲。2000年4月,经省教委批复同意,并要求修订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然后市教委就在郑某某等人编写的讲义基础上形成了系列教材。教研室跟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教研室以版税名义从出版社取得书价的20%,其中8%由出版社以稿费名义直接支付给郑某某,作为其和其他作者的稿费。2005年至2011年,张某某把出版社支付给其的51万元稿费用于个人购买基金。
二、控方指控
2004年至2010年,A市教研室郑某某在组织教材编写并经手发放稿费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稿费84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营利,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资金不是公款,而是郑某某等人写作的脑力劳动报酬,是郑某某等人自己的稿费,依法有权获得。郑某某等人写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没有损害教研室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相反,教研室因此而获利。郑某某应该发给其他编者(参与写作的其他中学老师)的稿费,虽然不属于郑某某所有,但也不是公款,而是属于其他编者的劳动报酬,是私人款项。郑某某擅自使用其他编者的劳动报酬,其他编者可以采用民事起诉的方式追回。
四、无罪要点
(一)在客体上,涉案资金不是公款,而是郑某某等人写作的脑力劳动报酬,是郑某某等人自己的稿费,依法有权获得。
1、教材的著作权属于郑某某等人,而不属于教研室,不属于单位作品,因此稿费应该归属于郑某某等人,而不是教研室。
(1)在案证据证明教材的内容是郑某某自行组织教师利用业务时间编写的。而教研室没有正式布置任务,只是精神鼓励。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可见,只有为完成单位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反之,是个人作品。
(2)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郑某某是教材的著作权人之一。
既然郑某某属于著作权人,那么稿费当然应该属于郑某某个人,而不是教研室。
2、郑某某等人基于自己的业余写作工作,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任何人基于自己的合法劳动,都有权利获得报酬。哪怕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开滴滴、送外卖,都依法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郑某某等人是在业余进行的创作,没有影响到本职工作。
(二)郑某某等人写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没有损害教研室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相反,教研室因此而获利。
郑某某等人的写作工作不仅促进了本市的计算机教学工作,为教学提供了教材,而且根据教研室跟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教研室能以版税名义从出版社取得书价的12%。
无危害即无犯罪。一个行为构成职务犯罪,一定是损害了国家或国家单位的某个利益。如果行为不仅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反而还帮国家获利,这样的行为,怎么可能是犯罪行为呢?
(三)郑某某应该发给其他编者的稿费,虽然不属于郑某某所有,但也不是公款,而是属于其他编者的劳动报酬,是私人款项。郑某某擅自使用其他编者的劳动报酬,其他编者可以采用民事起诉的方式追回。
郑某某擅自使用其他编者的稿费,不及时发给其他编者,这是不对的。但不对不代表就是犯罪。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去判断。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呈阶梯状的。而刑法属于该阶梯的最顶端,调整最严重、最具破坏性和最需要动用刑罚来惩罚的行为,在适用时也遵循谦抑性原则,即能够适用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调整的,就不动用刑法,而适用其他的前置性法律。郑某某擅自使用其他编者的稿费,其他编者依法享有债权,可以民事起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该纠纷,不需也无法用刑法去调整。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0年11月1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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