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基本法律(均有效)
(一)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1993年9月2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立法依然有效
二、立法机关所做的立法解释(均有效)
(一)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依然有效 (二)2000年4月3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依然有效
三、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均有效,但部分规定已被修改)
(一) 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三) 2012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但其中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已被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修改。
(四) 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六) 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七)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八)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九) 2007年7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十) 2005年5月1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十二) 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三) 2002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
(十四)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十五) 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十六) 2000年6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十七)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法依然有效,但部分条款已被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所修改。该规定中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已被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修改
(十八) 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十九) 1999年3月4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但其中中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已被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修改。
(二十)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二十一) 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二十二) 1988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司法机关的答复或批复(均有效)
(一) 2017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二)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三) 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四) 2004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五) 2004年3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六) 200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七) 2003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八) 2003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九) 2003年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十) 2002年7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十一) 2001年5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十二) 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十三) 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十四)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
(十五) 200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十六) 200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十七) 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十八) 2000年4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十九) 200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二十) 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二十一) 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二十二) 1992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律师网核心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是全国著名刑辩的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