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中关于“交易时“时间基点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交易型受贿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实际支付价格常常是确定的。因此,交易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是确定受贿数额多少的关键,而受贿金额多少关系到能否成立受贿罪以及成立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可能判处的刑期。
那么需要确定以下两个因素:第一,何时是”交易时“?交易型受贿常常涉及房屋或车辆等高价值财物,不同的时间价值可能相差很大,进而直接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第二,”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高价值财物的交易往往会有达成协议或合同时、备案时、付款时、登记时等几个时间点。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确定交易型受贿的“交易时”的时间基点呢?
笔者认为,应当以交易双方的买卖协议生效时间作为交易时的确定基点。
理由如下:
一、当交易双方就涉案财物的买卖达成协议,并且协议生效时,双方关于买卖涉案财物的主观意图都已经通过外在的言语沟通以及随之达成的协议而外化且明确,此时行为人主观有无受贿的犯罪意图、有无受贿的意思表示、财物价格多少、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都已经非常清楚了。该时间是受贿犯意的确定时间,其权钱交易的核心行为也因合同的生效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指导案例即《吴仕宝受贿案——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及索贿的认定》中也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市场价格是随着市场交易行情不断变换的,应当把握市场价的时间节点是“交易时”。吴仕宝等人与客货运公司交易历经订立协议、支付投资款、交付车辆、转包获利等环节,而“差额”作为财产性利益,是在交易合同生效时被确认的。因为合同生效时,交易双方的贿赂犯罪意思表示已明确,“差额”即被吴仕宝等人实际享有并控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故应以合同生效时作为交易型受贿的时间基点”
二、买卖协议达成之后的备案、付款或登记都只是买卖协议的后续自然延续阶段,是对协议的履行而已,并没有形成新的意思表示。
整个交易中,最核心的因素都是在买卖协议成立并生效时确定的。
三、这更符合公平原则。
高价值财物的市场行情是不断变换的。而市场交易本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以买卖协议生效时间为时间基点,对交易双方及交易本身都更加公平。
四、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权属登记不影响是否构成受贿的认定,而备案常常就是为了顺利进行权属登记。因此,登记或备案不宜作为时间基点。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此权属登记不适合作为时间基点。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十九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林某某套路贷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李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无罪,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5.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