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了,我心里顿时一阵黯然。
张扣扣杀人事件刚被新闻报道出来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虽然张扣扣杀害了三个人,我却依然觉得他不是罪大恶极之人,甚至对他充满悲剧色彩的人生有丝丝同情。当时,网上也是一片同情之声,很多人觉得张扣扣是个悲剧英雄。而昨天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即使当时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很多民众也支持判决结果,没太多违和感。前后对比,各种滋味,难以言表。
之后,张扣扣案件开庭,开庭辩护词随后在网上传播开来。让我意外的是,大家激烈讨论的不是张扣扣到底该不该死、有什么辩护因素能保住张扣扣的命,而是张扣扣的律师邓学平的辩护词到底写得好不好、辩护词到底该怎么写。大家的焦点从被告人身上转到了辩护律师身上,也算是一种奇观。
于是我特意去认真仔细看了一下这篇辩护词。那篇辩护词有文采,很华丽,作者引经据典、谈古论今,运用了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这个案件中有不少打动人心的因素。然而,我却没有被辩护词打动,没有因为这篇辩护词而觉得可以不杀张扣扣、张扣扣不是必须要杀的人。相反,我产生了一点恐惧感,我内心对张扣扣的害怕大于同情。因为通过辩护词,我才知道原来被告人一直生活得那么落魄,感觉被告人就是一直都早有预谋地处心积虑地想要报仇杀人,发泄对母亲被杀、生活不顺的不满。对辩护词中描述的这样一个处心积虑想要杀人、不达目的不罢休、最后残忍杀害3人的人,我确实有点恐惧。当时我就想写篇文章去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但又担心同行的案件我去写会不会不好?这位同行会不会对我有意见?多番纠结,到今天才下笔。我希望通过就事论事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跟大家交流。我相信这位同行也会理解的。
很多人惊羡于辩护词的华丽,但对于被告人来说,他需要的是律师的辩护让法官和社会公众觉得被告人不该杀、可不杀,而不是这个律师的辩护词很华丽、很有文采。
同时,这篇辩护词的辩护方向错误。它以复仇杀人为中心,去论证复仇杀人的人性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学基础,意图去论证复仇杀人的正当性,希望通过这样去获得该辩护人所称的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然而,遗憾的是,这个辩点不仅救不了他的当事人,反而将他的当事人推向刀口。普遍追求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不管哪个国家,都没有将复仇杀人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理由。第一,我们不能以古代有为母复仇被减刑或免除处罚去论证今天也应该这么做。这种简单的类比推理的方法存在很多的漏洞。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那现在刑讯逼供毫无疑问是犯罪。在中国古代,父为子纲,若是家长杀死子女,是不会被惩罚或者惩罚极轻,在古代罗马,法律明确规定家长甚至可以杀死子女。 在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六妾,现在一夫一妻。在古代,皇帝可以随意杀人。但我们不能通过论证古代皇帝可以随意杀人,去推断出现在的主席或总统也可以随意杀人。所以,简单以古代的做法去论证今天法院是否应该从轻,说服力是有限的。第二,这个理由使得法院更加不能对张扣扣从轻处罚。辩护人在一个全世界普遍主张法治和秩序的今天,去主张和论证复仇杀人的合理性。但国家从整体利益考虑,不可能将复仇杀人作为对张扣扣判刑的理由。出于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家一定不会公开承认复仇杀人的正当性。因为这不仅与现代法的理念不符,而且如果国家认可复仇杀人,那么势必会激励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进行同态复仇,即激励社会上的杀人行为。到时恐怕是私力救济盛行、杀人案件增多,社会秩序受到影响,国家对部分民间行为会失去控制。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恐怕会倒退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社会。这明显是现代国家不想要的,相反这还是国家想要努力避免的。也许这也是很多民众支持对张扣扣判处死刑的心理因素。如果不站在法院、国家的角度去思考辩护策略,恐怕效果只会是南辕北辙。
最近在关注这个案件的同时,我也忍不住地思考,这个案件的辩点到底在哪里呢?我认为辩护重点在“张扣扣不是必须得杀、可不杀”即“判刑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这点上。而不是像张扣扣的那位律师那样去强调复仇杀人的正当性,强调一直失败不顺的张扣扣一直以来是怎么处心积虑地想要复仇杀人。
1,张扣扣没有滥杀无辜,受害人范围特定。
当时案发现场很多人在场,包括被害人家的其他近亲属都在场,但张扣扣只是杀了他认为应该为她母亲的死负责的三个被害人,而没有因为杀红眼了或者认为自己必死无疑了或者仇视社会仇视他人而伤及无辜,可改造空间大。
2,为母报仇国法不容,任何事情都不足以称为张扣扣在时隔二十多年后连杀三人的理由。但是也是事出有因,情感上能给予一定的理解。他这种行为跟动辄杀人、随意杀人和变态连环杀人的行为不一样。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可控。
3,他一直以来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不是大恶之人,也不是惯犯。
4,他作案后就自首,并没有逃脱,更没有因为破罐子破摔因为报复社会而去继续杀人。他目睹母亲被杀,但并没有因此而仇视社会,在杀人之前和之后都没有没有任何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行为。
5,辩护人应帮助其认识到虽然其为母亲觉得屈,但是杀人总归不对,为现代社会和法律所不容,说服其道歉、赔偿,一审庭审一开始就先诚挚地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6,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一方因民间纠纷杀害了张扣扣母亲,而且杀人后二十多年来一直不道歉,两家一直疏远,导致两家一直没有解开这个结。
7,彻底化解这两家的恩怨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宽恕,而不是通过继续死一个人通过处死张扣扣去化解。通过借此案让两家真正化解多年来的恩怨,这个结局是不是比简单杀掉张扣扣、但两家从此继续世代为仇更好呢?
张扣扣昨天被执行死刑后,被害人的家属表示这个事情“没有赢家”,网友也纷纷表示没有赢家。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判决追求正义了么?” 事已至此,估计当事人两家的结从此再也难以解除了。
总之,充分分析张扣扣在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的行为表现,以及整个事情的各种情节,说明他不是恶贯满盈、不可救药的大恶之人,不是必须得杀之人,是一个被母仇蒙蔽了双眼的可怜之人,是一个可以挽救的人,以此请求法律宽恕。
在此基础上,在法官、检察官和社会公众都动了恻隐之心、都觉得张扣扣也并不是非杀不可的情况下,再去申请精神病鉴定,会不会更容易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精神鉴定的结论才会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官、律师、社会公众救张扣扣的理由。
也许这样能救张扣扣,也许也不一定能救到张扣扣。因为在办案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不是万能的,律师也不能决定案件最终的结果,律师能做到就是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把握方向,找到真正能帮到当事人的出口,然后尽全力去说服法官。如此而已。
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写于2019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