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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巨额外债时借款并用于吸毒及赌博,如何做诈骗罪无罪辩护?

如果行为人在欠下巨额外债的情况下借款,那么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就大,进而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概率相应也大。如果除此之外,借款还被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活动,被定性为诈骗罪的危险就更高了。

那么,此时,该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呢?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使得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最核心的构罪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诈骗罪的本质;其次是使用了诈骗方法使得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这是诈骗罪的外观。

   如果行为人在欠下巨额外债的情况下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吸毒及赌博等非法活动,而没有用于约定用途的,并不必然一定构成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一、从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的关系入手

审查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是陌生人关系,还是多年的相互信任的朋友关系。

二、从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在本案之前的经济往来入手

审查他们之间以前是否有经济往来,控告人是否向行为人借过款?行为人是否向控告人借过款及还款行为?借款的金额大小和借款的频率?以审查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密切程度,从而判断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从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入手

审查行为人是资大于债,还是资不抵债?资与债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四、从行为人没有及时还款的原因入手

审查没有如期还款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经营困难、投资失利等客观原因还是其他?

五、从行为人的还款行为入手

审查从借款后至办案机关作出决定前,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是否有努力去创造条件去还款?

通过以上多维度去审查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以期达到从本质上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准确结论。例如,在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中(案号:(2019)湘0407刑再1号),陈某以投资返利为由向其朋友谢某借款20万,后将款项用于吸毒、赌博,没有按期还款,且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因陈某、谢某之间有过经济往来,且谢某资大于债,且在案发后全额归还了借款及利息,陈某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资金周转困难,法官综合认定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十八年,办案数量近千件,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前公诉人,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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