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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看律师辩护的误区(一)(二)

                           (一)


        我曾经在检察院办案五年,办理案件近千件。作为公诉人,难免会在法庭遇到各种各样的律师。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更能以旁观者和对手的心态观察出某些辩护律师在庭审和辩护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我做公诉人时遇到的律师中,最让我惊讶的是庭前不阅卷、庭中随意发挥的律师。此类律师,庭前没阅卷,但又得在庭审过程中在被告人及其家属面前表现表现,至少让被告人和家属觉得这钱花得值,于是开始不顾事实和证据,自说自话,还能讲得振振有词、滔滔不绝、面不改色,留下一脸惊讶的法官和公诉人在风中凌乱。

在我办理的一个赌博案件中,对于聚众赌博的时间,有参与人员以及旁观人员证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且能相互印证聚众赌博的具体时间果律发表辩护意见时说“没有证据证明聚众赌博的时间”。接下来该律师还提出了该案还有其他几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不仅有证据证明,且均能印证。我当时心里惊讶了一把,原来律师还可以这样做的。

这样办案的律师无疑是比较轻松的。因为不需要花时间进行枯燥无味地阅卷,不需要费脑细胞去思考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也不需要去深入地研究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庭前省时,庭中省力。

但对当事人来说,这样的辩护客观上无法说服法官,而且还会导致法官对辩护律师的反感,进一步影响辩护效果。因为律师如果不阅卷,就很难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既然问题都发现不了,那么就更无法对症下药去寻找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又怎能击得溃起诉书和证据,又怎能说服法官呢?

由此可见,做个勤勉尽责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二)

我以前做公办理过一个强奸案。被告人只有案发时21岁,他跟被害人通过QQ认识。然后有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他提议去被害人所住的公司的宿舍看被害人,被害人同意了。他到被害人宿舍后就坐到被害人的床上跟被害人聊天,之后不久就通过要强行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然就要打被害人。后来案发。

第一次,我和书记员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发现他长得比较帅。心里一惊,长得帅还需要这样去犯险强奸吗?接下来我就讯问他,他各种哭,哭得稀里哗啦,好像特别伤心,我不受他的影响,冷静核实案件事实。他看我无动于衷,怒了,狠中带着点无赖地冲我大声说:“如果你要让我坐牢的话,那你干脆枪毙我好了”。我面无表情地慢慢地说:“我没权力枪毙你。你是否犯罪是否需要坐牢,我自然会审查证据。如果你的行为构成犯罪,我自然会依法追究你的责任。”。他就不说话了。最后签字的时候,他居然笑了起来,看起来笑得还挺开心的,对我说:“你真是铁石心肠啊,我哭得那么伤心,你都不同情一下我”。我和书记员觉得这场面太滑稽,实在是想笑,尽量忍住,努力咬住嘴唇,还是偷偷地笑了一下。

为强奸犯罪主要是靠言辞据,而且是否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自己的述很重要。所以,我都会叫被害人察院一趟,核案情。对强奸案被害人,我一般是比同情的。对这个案件的被害人,我是既同情,又有点恨不成。我跟她:“你在QQ上认识的一个陌生男子,你根本就不了解他,你怎么能他到当只有你一个人在的宿舍呢,同意他坐在你床上。你的床是你个人睡觉的地方,属于你的私密空间,只有你的父母亲人、女性朋友和跟你知根知底、感情稳定的男朋友才可以坐的,怎么能随便让个陌生男子坐在你床上呢?”,她低下了,我继续说:“你这次遇到的陌生男子是个奸犯罪分子,万一你遇到的是个人犯、劫犯呢?怎么?以后于陌生男子,没有比深入的了解的,不要随便带到宿舍,特别是你一个人在宿舍的时候”。她以后知道了。

于到开庭了。案件的一些法定和酌定从,我在表公候,都指出来了。接下来,方律师说话了。他的辩护词只有一句:“希望法官依据事和法律,依法判决,从轻处理”。整个开庭程,他只。我心里惊了一下,也太简单了。我都找出来了的从量刑情,他都直接省略掉了。

后来我想想,可能是因为这个律师比较反感强奸案被告人,或者就是反感本案一哭二闹三上吊的被告人,所以不想尽全力去辩护,走走过场好了;也可能是这个律师觉得他要说的从轻情节,公诉人都说了,所以懒得重复。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我觉得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就应该尽量摒弃个人喜恶,尽职尽责地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恪守一个律师的职责。不然,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意义何在?因为哪怕是看起来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哪怕看起来再恶心猥琐的被告人,他都拥有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赋予的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等权利。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觉得这个律师的辩护词可能太过简略,他至少应该将主要的几个辩护观点说出来。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8年8月23日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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