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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敢向别人借钱吗?要坐牢的那种

做刑事律师的时间越长,就越觉得后怕,因为一些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和对法律的理解,普通人对此可能是防无可防。有时候觉得自己学了法律真是一种幸运,因为我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知道法律背后的真实含义,从而能够避开很多风险和陷阱。可是对于普通人而言,他们遇到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和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时,要么遇到专业负责有担当的好律师为他们据理力争,也许能成功化解危机;要么很可能会蒙受冤屈,不知何时才能沉冤昭雪。
我最近办理了北方的一个诈骗案件,当事人是一个国企的副处长,典型的理工男,不善言辞,但做事踏实,善良平和。他是七八十年代的大学生。那时考上大学的难度很大,因此,含金量很高。大学毕业后,他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在生活中友善孝顺,所以一直是家人眼中心中的骄傲。
他妹妹找到我之后,多次说:我哥哥是多么优秀的一个人啊,从小到大,都是家族的榜样。她说不相信她哥哥会是诈骗犯。
接着,我去看守所会见了他。果然如他妹妹说的那样,挺内敛平和的人,还很帅气。即使是身处看守所,依然能保持淡定的心态。接着我向他详细了解案情,去检察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得知:虽然他有部分虚构事实的行为,在民事欺诈的案件中,行为人也会有部分虚构事实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案发前他一直有履行债务的意愿、一直有积极履行债务的实际行动,也在跟家属一起想办法履行债务,他陆陆续续已经偿还了约一半的债务,他陈述的自己有履行能力的相关事实都属实,他跟被害人之间应该是借款的经济纠纷,而不是诈骗犯罪。案发后,他和他家属都表示愿意积极还债。
然后,我跟承办检察官沟通,传达了我对案件的总体分析。检察官说案发前还上钱,怎么说都行,还不上钱,说啥都不灵。我说借钱是社会生活中常有的事情,我们平时也都借钱,我们也都有暂时还不上钱的时候。民间借贷跟诈骗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不是以被害人的钱在案发前有没有还上这个结果为判断标准。检察官说,他只看结果,没还上钱就是不行,否则被害人的利益怎么保障?我说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和报案人都愿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犯罪嫌疑人这方也有履约能力,这无疑更有利于案件的良好解决,这也是保障被害人利益最好的方式;而且借钱后一时半会还不上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如果借钱没能及时还上就是犯罪,那么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都要作为犯罪处理了,那么恐怕没人敢向别人借钱了,那么社会的正常经济生活会受到影响了。
接下来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依然认为欠钱在刑事立案前没能及时还上就是诈骗罪,其他一切都是浮云。
顿时,一种恐惧感油然而生。向别人借钱是再普通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何在部分刑事办案人员的眼中一时还不上的借贷行为就等同于犯罪行为了呢?有多少人能做到一生都不需要借钱的呢?又有多少人能做到每次借钱都能及时还上的呢?如果借钱暂时还不上是犯罪,那我想可能没几个人不是犯罪,那么遍地都是犯罪分子,这是多么荒谬的世界。
确实,办理过多起诈骗案件后,我有时会有一种恐惧:不敢向别人借钱了,除非是人品好的至亲和关系、人品都特别好的朋友。因为如果一时还不上,可能会锒铛入狱。而在社会生活中,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投资经营,借钱都是绝大部分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该案办案人员的理念,普通人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哪怕是在偶尔落魄的时候,哪怕是穷得没饭吃、公司要倒闭,也忍住憋住不借钱,要么就做好万一运气不好可能就会蒙冤入狱的准备。这样的司法,到底是促进了社会生活,还是窒息了社会生活?是在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还是在错误地给民众的正常社会活动戴上镣铐?
从玩具枪案,到南京彭宇案,从部分民警和法官习惯在办案中一味地根据“谁受伤、谁无责,不问是非曲直”的和稀泥的理念去追究正当防卫人的法律责任,到借钱没还上就是犯罪,为何司法不时脱离社会常识?为何司法不时出现一些让普通人大跌眼镜、违背基本的朴素正义的案件?为何一些司法行为导致了社会上不敢扶老人、不敢帮人救人现象的发生?为何一些司法行为让民众产生无所适从的恐惧感?这到底是因为司法理念的蹩脚,还是司法智慧的不足?或许我们太习惯于以和稀泥的方式息事宁人,太习惯于用有罪推定的思维去审视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同时又太不习惯于全面审查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到底有没有道理、有几分道理。
幸福,必然包括免于恐惧。期待越来越多智慧型办案人员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幸福。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0年9月16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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