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再现
何某出生于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多年寒窗苦读,终于考上了中部某省省会城市的一个重点大学,就读经济学专业。
他父母亲日以继夜地干农活,卖农产品,供他读书,因为何某是他们整个家庭的希望,是黑暗中的那束光。背负着家人的殷切希望,何某在读大学期间,依然勤奋、自律,年年拿奖学金,没有迷失自己,没有忘记自己身上的责任。
毕业时,何某从千军万马中考入了大学所在大都市的区经信局,成为了一个令人艳羡的国家公务员。
他父母别提有多高兴呢,公务员是一份稳定而体面的工作,在农村人眼中,更是如此。感受着乡里乡亲们的羡慕眼神,他父母觉得自己的腰杆子都变直了。
接下来,何某娶了大城市的独生女,有了儿子,事业也顺风顺水,一路提升,当上了副处长,成为了单位的党组成员,一切顺风顺水。何某和家人都以为生活会一直这么顺遂下去,幸福会一直跟着他们。
然而,突然有一天,这种生活被突然打破了。何某被监察委的人带走调查,理由是涉嫌单位受贿。
原来,何某所在的区经信局有发放电子专线配套补助资金的职能,也有对受灾企业发放水灾救助资金的职能。2016年夏天,该区的A公司遭受水灾,遭受损失,于是向区经信局申请电力补助和水灾救助资金。2016年12月22日,经该局审查并同意,符合条件的甲公司获得电力专线配套补助款人民币30万元、受灾补贴款人民币10万元。
该局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有一些平常的开支,比如招待上级领导来视察工作等支出的烟酒费、副食款,共计20万元,拖了一两年,一直没有支付给B副食店店主。
2017年2月,经过该局集体研究决定,由A公司帮助报销以上20万元开支,由何某去具体操作。
几天后,何某联系了A公司的负责人李某,转达了该局希望其帮忙报销的事情,李某表示同意。接着,何某将20万元的发票交给李某,李某让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万元转入何某指定的B副食店店主陈某的银行账户。
二、控方指控
2016年12月,某市某区经信局及党组成员何某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谋取利益,使得A公司获取了30万元电力专线配套补助款和10万元受灾补贴款。
2017年2月,该经信局经过集体合意,由何某以报销费用为名向A公司索要20万元,后A公司将20万元汇入该局指定的账户。
三、辩护要点
(一) 该经信局及何某没有利用其职权为A公司谋取利益。
1、 A公司本身就符合取得补助款和补贴款的条件。
2、经信局及何某在审查A公司的补贴申请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而该局集体决定由A公司报销20万元开支的时间在2017年2月。即经信局及何某在审查A公司的补贴申请时,还没有形成A公司报销20万元的主观意思,更没有通过审查补贴申请去交换这20万元的主观意思。同时这也说明,在2017年2月时,A公司已经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正常职务行为获得一定利益,不存在需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和必要。
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由此可见:为他们谋取利益包括三个阶段,最开始的阶段是承诺。承诺之后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诚意,就会进行实施阶段。
可本案中,某经信局和何某从没有对A公司有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更没有承诺之后的实施行为。
4、经信局及何某在审查A公司的补贴申请的过程中,是依法进行审查的,没有利用职权为A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而是进行了正常地审查;A公司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该局及何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二)经信局及何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权钱交易的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在事先办事、事后收钱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以受贿罪定处。因为事先有约定,双方才是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才会受到权钱交易的影响,请托人交付财物时也心知肚明这是权力的对价。此时,以受贿罪定处。
本案中,双方之间在前后接洽的过程中,经信局及何某没有以给A公司发放了补助款为由向A公司索要报酬或感谢费,A公司也没有认为自己交给该局的20万元是对该局发放补助款的回报或感谢,即没有认为这20万元是与权力交易的对价。
经信局及何某明确跟A公司的负责人说经信局有一笔20万元的费用不好处理,希望A公司解决。A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手下说是解决经信局平时开支的费用,让其手下将20万元汇入经信局指定的账户。整个过程都没有提及和涉及经信局审批A公司补偿款的事情。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权钱交易的合意,也没有权钱交易的实质。
(三)本案的权和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他们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发生在前的处理A公司补贴申请的行为跟发生在后的A公司愿意承担经信局摊派的费用之间有因果关系。证据显示两者是先后独立的行为。
(四)经信局及何某的行为违法让私人公司摊派费用的行为不当,但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适认定为受贿犯罪
四、裁判要旨
A公司获得电力专线配套补助款人民币30万元元、受灾补贴款人民币10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单位某经信局没有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某经信局让A公司报销其费用200000元是行政违法摊派行为;被告单位某经信局及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0年7月5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从事法律研习十七年,成功办理过多起无罪案件。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五年公诉工作,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
同时,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