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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被抓后,家属怎么做比较好?

        

        随着反贪反腐力度的加大,不时传来官员被抓的消息。这对于官员家属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难免心慌意乱,不知所措。然而,越是这种时候,越容易出错,越需要冷静地处理。

此时,家属需要处理好两件事情:一是如何帮助被抓官员维护合法权益;二是跟被抓官员涉嫌的案件无关的家属如何避免被牵涉其中。

        一、如何帮助被抓官员维护合法权益?

       (一)尽量冷静理性,保持良好的心态

       刚开始,家属会有一种天塌下来的感觉。这也属人之常情。因为官员一般都是整个大家庭的顶梁柱。然而不管我们是否愿意,事情已经发生,只能选择积极面对。如果因为内心难以接受,一时冲动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的话,只会令情况更加糟糕。

      (二)避免病急乱投医——找关系靠谱吗?

       很多官员的家属在官员被抓后,拼命花钱找关系,但结果一般都是:钱被骗了,人照样被关押判刑。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比较特殊。一般相关部门进行了前期调查和证据收集,确定该官员为侦查对象之后,才会直接对该官员采取直接调查或留置措施。一般来说,不会贸然采取调查措施。既然采取调查措施,那么把案件办成(即办成有罪)才是工作目的。官员的家属如果想实现无罪的话,必然跟办案人员的工作目的相违背。而且职务犯罪案件非常敏感,风险很大,甚至危及到办案人员自身的政治生涯甚至饭碗。此时,找关系的作用非常小。

        (三)找一个专业靠谱的刑事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

        官员因为什么原因被抓?性质是否严重?目前该官员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如何?该怎么做才能帮到官员?这几个问题应该是家属最关心的了。

        请专业尽责的刑事律师介入,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让家属和官员安心;能及时告知诉讼权利给官员;能指引官员在面对违法侦查行为时如何自我保护;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办案人员,使其不敢乱来;能在跟官员及其家属的交谈中敏锐地发现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搜集并提供给办案机关;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发现有利的辩护点,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

虽然现在职务犯罪案件都由监察委侦查,律师能否在监察委侦查的时候介入存在较大争议。但相信以后的发展趋势是认可律师在监察委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二、如何才能避免帮倒忙?

        要帮官员维护其合法权益,家属得自己先不自乱阵脚才行。

        一些官员的家属因为不懂法,没有咨询律师,盲目地做一些自以为在帮官员的举动,触犯了刑法,最后不仅没能帮官员维护合法权益,反而把自己搭进去,自己被判刑。雪上加霜,着实可惜。

        官员被抓后,官员的家属可能会涉嫌的犯罪有:

        1.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伪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13922177951,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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