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footer

写了借条,就不构成诈骗罪了吗?

    
                

在我办理多个有借条的诈骗类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家属和当事人向我表达疑惑和崩溃:“周律师,我明明给对方写了借条呀,不就是借钱还没还上吗?公安怎么说我是诈骗呢?”、“他都给他朋友借了借条了的,怎么公安还抓他呢?公安是不是搞错了?”,也有人过来咨询我:“周律师,对方当时写了借条给我的,应该不存在骗我吧?我这个应该只能去打民事官司吧?

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和律师把借条作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理由之一。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社会生活中,很多的民间借贷案件都是打借条的。而我们大部分人,为了投资经营,或者为了生活,基本上要么向别人借过钱,要么借过钱给别人。借钱这事太稀疏平常了,谁还每个手头紧缺的时候呢。

骗类犯罪是处罚很重的罪名,普遍的诈骗罪诈骗金额达到50万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

而且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诈骗案件是虽然有借条但依然认定为诈骗罪,还有一些诈骗案是有借条但没有被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构成诈骗罪的案件出现误判,就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形:

1很多人以为自己不过是借钱没还而已,这最多只是民事而已,却突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带走,最后以诈骗罪判刑;

2、还有一些人被骗了钱,但想着写了借条,就去法院起诉呗,结果只得到胜诉判决书,却始终拿不回钱;

3、也有一些人认为对方虽然写了借条,但没还上钱就一定是诈骗,跑去公安局控告诈骗,结果最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写了借条的诈骗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结合我们多年的诈骗案实务办案经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判断:

一、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各种理由向他人借钱或获取资金的时候,对关键的借款理由、自己的清偿能力、自己的负债情况、公司收益情况等重要关键事项予以虚构或者隐瞒,而这些事项就是他人愿意把钱交给行为人的关键理由,那么即便出具了借条,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向他人借钱或获取资金的时候虽然有隐瞒一些事实,虚构一些事实,但这些事实并不是很重要很致命虽然有所隐瞒,依然也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例如,行为人以需要钱开服装厂为由借钱,但是借到钱后却是用于酒店经营,虽然有所隐瞒,但这个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够不上刑事诈骗,不易轻易认定为诈骗罪。

二、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代表一定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认定为诈骗罪,还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有诈骗行为,也无法认定为诈骗罪。

具体而言,有借条的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

1、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经济来源,有一定的财产,借钱用于应急并出具借条,那么不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如果借款人当时陷入了财务危机,欠了很多债,或者处于失业状态,也没有还钱的打算,只是想以借条为幌子骗到钱,那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比较大。

2、行为人把钱用到哪里去了?

行为人借到钱,写了借条后,如果按照跟出借人的用途去使用这些钱,或者虽然没有把钱用在约定的用途,但是没有改变钱的整体用途,或者把钱用于公司经营,具有营利的可能性,那么不易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把钱拿到手后,用于赌博、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者转移到其他人那里,或者拒不交代钱的用途和去向,那么大概率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案发前借款人是否有实际的还款行为?

如果出借人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没有进行到刑事程序之前,借款人就多次积极还款,那么至少可以认定对这些已经还了的钱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电话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案发前已经追回的款项应当扣除。

在法院已有的判决中,积极还款行为也是法官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理由之一。

如果行为人只是出具还款承诺书,口头上说还,却一直没有还款的行为,那么可能会做出对行为人不利的认定。

4、是否多头借贷、不断向多人借钱?

如果行为人在生活生产中没有需要紧急用钱的情况,却不断向多人或多个机构借钱,那么可能会被办案人员做出不利认定。

如果行为人确实有需要紧急用钱的原因,钱也用于紧急事项,那么不易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5、是否有积极沟通还债的事情、是否付出了积极还债的努力

如果行为人借到钱之后,在暂时没能还上钱的情况下,积极跟出借人协商还款的事情不逃避,积极面对,沟通以物偿债,或者积极想通过其他方法去还债,作了一些努力,那么不易轻易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拿到钱后,出借人催还时,拉黑、变更电话号码,逃匿失联,人间蒸发,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也有努力还款的行为,只是出借人追得太紧,影响到行为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没办法,从而逃匿、拉黑的话,不易轻易做出对行为人不利的认定。

6、借条是在什么背景下写出来的?

正常的民间借贷一般是在借款拿到之前写借条,或者在拿到借钱的同时写借条。但并不代表这种情况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虽然在借到钱之前或借钱的同时写了借条,但是同时借钱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钱确实还不上,那么依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借到钱后,迫于对方追债的压力而出借借条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如果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构成诈骗罪。如果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被追债追得太紧的权益之举,那么不易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借到钱后,迟迟没有还钱,对方说要去公安局报案诈骗,被迫写了借条,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如果其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写借条是为了让对方不要报案,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想骗钱,但是担心对方报案对自己带来大麻烦,所以被迫写借条,那么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在上海发生的林某某诈骗罪一案中,林某某接连骗刘某等3名女子出钱几百万给他创业,但是钱拿到手之后却用于还自己的房贷和挥霍。借钱到期后,不能及时还钱,于是,为了逃避还钱,继续编造各种借口进行拖延。一段时间后,刘某提出要去公安局报警,林某某怕公安机关介入,怕刑事追究,所以补写了一个借条给刘某。但这个借条不足以改变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所以最后法官判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7、审查双方的关系以及经济往来情况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多年的老友或同学关系,交往密切,双方多年来都向对方借了钱,也归还了大部分的钱。后来因生活生产急需而借了钱,也努力想还钱,但是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那么不易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交往比较少,平常也没什么经济往来,借款人虚构事实去借款,也不努力去还钱,没有还钱的行为或想法,那么借款人可能会被办案人员做出不利的认定。

8、审查借款人还不上钱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是因为天灾人祸或者经营失败,导致亏空,一时还不上钱,需要等借款人慢慢恢复偿还能力去还钱,那么不易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种等待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出借人常常因为受不了这种不确定性的煎熬而报警,或者在长期的等待中慢慢愤怒,为了出气、泄愤而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出面,用刑事手段逼借款人还钱。这也是很多疑难复杂的诈骗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借条不是绝对安全的护身符,但也不是绝对确定的定罪书。但司法实践中的很多诈骗案复杂就复杂在:行为人有一些不宜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行为,也有一些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行为,最后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全部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罪或非罪的结论。

作者:周湘茂(又名:周翊棋)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业务部主任;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研习法律二十几年,办案数量过千件,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罪轻辩护;联系方式:13697438642。主要业务领域:经济金融犯罪、商业秘密民刑行立体防护。

社会职务及业绩: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广东省律协协会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多个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获得业务成果奖:李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案件(为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之后该案例已收入《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优秀案例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李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一亿多元的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办案期间,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         《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13922177951
微信 联系微信
立即咨询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