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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照进现实:我是如何成功让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附辩护词)

 

一个表面看起来好像是互殴、实际上一方是寻衅滋事另一方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公安机关本准备各打五十大板,行政拘留双方了事,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已经制作出来了,而寻衅滋事一方不道歉不赔偿还态度差。我接受正当防卫一方的委托后,马上调查了解事实、分析研究案情、撰写了多份辩护词,跟办案民警多次当面沟通,提出我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对我方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应构成轻伤二级,对方构成刑事犯罪。之后,警官很快决定重新鉴定。之后对方意识到形势发生了变化,于是很快找到共同认识的朋友斡旋,同时态度诚恳地道歉并赔偿到位,我方也予以谅解。整个案件处理完毕只花了九天时间。做律师最开心的事情莫过于通过书面和口头沟通以及诉讼策略的运用,成功地帮到当事人。在此,特别感谢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维护了法律的底线和公正。

以下是其中一份辩护词:

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请求对王某某等人进行刑事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敬的AB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警官:

您好!我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李某某被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导致受伤一案的代理人。

我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发现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贵局依法将李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对王某某等人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查处。

我通过向承办警官、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病例资料、向警官了解监控录像的内容等途径了解的案情如下:

2019年3月10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某及其女友吴某某在A市B区某路牛肉店吃夜宵,跟同在该店吃夜宵的王某某发生了言语冲突。然后李某某被其女朋友劝住,然后两人一起转身离开。事情发展到这里,说明李某某是打算就这样息事宁人,更没有殴打王某某的想法。但是王某某在没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非要偷偷地跟着李某某身后并突然袭击,采用连续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某。李某某为了防止自己被继续殴打,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双方揪抱在一起。

此时,李某某的女朋友吴某某一边劝双方停止揪抱行为,一边让王某某的那个女性朋友一起劝阻双方停止揪抱行为。但王某某的那个女性朋友不仅没有劝阻行为,反而还打电话叫帮凶一起过来殴打李某某。很快,王某某的女性朋友叫来的两个男的就过来现场,带着铁棍直奔李某某。而李某某被王某某死死抱住无法动弹,后来的过来的王某某的两个帮凶直接用铁棍殴打李某某很多棍,殴打李某某的头部这种要害部位,造成李某某受伤倒地。

李某某的手术记录单显示:头顶部头皮撕裂伤并皮下血肿,脑震荡,迟发性颅脑损伤待排,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术中可见李某某头部正中顶处长8cm纵形伤口,探查伤口深达骨面,部分头皮脱落。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条规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很明显,李某某的伤已经达到了轻伤二级的标准。但承办民警口头称法医鉴定的结果是轻微伤。该鉴定意见明显是错误的。

一、李某某是在受到王某某的非法拳击殴打后,为了保护自己采取的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1.就事情的起因来看

本案发生之前,双方都不认识。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双方起了小小的言语争执。本来,双方可以通过协调、让有错的一方道歉、报警等方式解决的,此时双方都没有采用暴力殴打行为,因此双方的不法权益都没有受到侵害。

事发前有矛盾,不应该成为认定正当防卫的阻却理由。人和人之间有矛盾很正常。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与我们生活中的这个人或那个人有矛盾。关键是能理智地解决矛盾,克制自己,不采用犯罪的方法。于海明案件中,双方刚开始也发生了争议和矛盾,但没有影响到正当防卫的认定。

如果只要稍有矛盾,就可以随意殴打他人、动辄殴打他人,那么天下必将大乱。法律从来都不鼓励暴力行为,相反,法律打击和惩罚动辄采取暴力行为、法律打击和惩罚我们借着生活中的小矛盾主动采取暴力行为殴打他人。

但是,王某某仗着自己喝了酒,借机生事,先采取连续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某。

如果有矛盾的双方中的一方先动手打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说,这属于不法侵害。面对这种不法侵害,即时可以采用正当防卫行为。

李某某在正被王某某殴打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不继续受王某某的非法殴打,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2.根据刑法规定,公民在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被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无过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意在表明遇到这种情况,哪怕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鼓励公民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大胆防卫。

但对公民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的范围是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是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只要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而本案中,王某某酒后借机生事,采用连续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有权利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

3.从事情发生的场所来看

本案发生在开放的饭店这种公共场所,在王某某等三人殴打李某某的过程中,引来众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4.从事情发生的经过来看

双方发生了小小的言语争执后,双方可以采用报警、第三人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争执的过程中,李某某已被自己的女朋友吴某某劝住,然后李某某和自己的女朋友吴某某一起起身离开,事情发展到这里,说明李某某是打算就这样息事宁人,更没有殴打王某某的想法。但是王某某在没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非要偷偷地跟着李某某身后并突然袭击,采用连续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某。李某某为了防止自己被继续殴打,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双方揪抱在一起。此时,李某某的女朋友吴某某一边劝双方停止揪抱行为,一边让王某某的那个女性朋友一起劝阻双方停止揪抱行为。但王某某的那个女性朋友不仅没有劝阻行为,反而还打电话叫帮凶一起过来殴打李某某,直接导致事情恶化和升级。很快,王某某的女性朋友叫来的两个人就过来现场,带着铁棍直奔李某某。而李某某被王某某死死抱住无法动弹,后来的过来的王某某的两个帮凶直接用铁棍殴打李某某很多棍,而且还用铁棍殴打李某某的头部这种要害部位,造成李某某受伤倒地。王某某一方还用啤酒瓶殴打在一旁阻止殴打的李某某的女友。李某某的女友看到李某某倒地受伤,于是打电话叫朋友过来送李某某去医院。李某某的朋友没有带任何武器过来,更没有参与殴打行为,而是保持理性,照顾李某某,协助李某某去医院就医。

由此可见,先动手打人的是王某某一方,让事态升级的是王某某一方,以多打少围攻李某某的是王某某一方,叫帮手持械过来帮忙打李某某的还是王某某一方。而李某某一直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是以正义对抗不正义,而李某某的女朋友吴某某和后来来的朋友也处于劝阻双方和理性处理事情的状态。

王某某主动连续拳击殴打的不法侵害一发生,防卫人就有权利进行防卫。即时马上进行反击防卫,可以避免防卫人受到更大的伤害,可以尽快阻止不法侵害。这种行为不仅符合正当防卫,且能以最经济的方法解决不法侵害,对国家、对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有利无害。

而防卫人在防卫的过程中,如果克制地采取比较保守的防卫方法的话,那么就不能马上制止不法侵害,必然导致防卫人跟不法侵害人揪打在一起一小段时间,从表面上看起来就好像是相互斗殴,实则不然。需要明确以下问题:是谁先动手?谁是不法侵害方?防卫方的行为是否过当?本案中,是王某某先动手,王某某是不法侵害方。同时,李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

5.从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来看

王某某突然从李某某的背后采用连续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某,面对突如其来的正在进行的拳击殴打等不法侵害,警察又不能随时贴身保护李某某的情况下,李某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6.从双方在事中对事情的处理态度来看

李某某一方一直处于被动地克制地状态。但王某某一方一直处于主动攻击、不断扩大事态、不断加剧伤害的状态。很明显,王某某属于进攻方。而李某某属于防卫方,属于以正义对抗不正义。

7.从李某某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来看

李某某在受到王某某的拳击殴打的不法行为后,采取的也只是可控限度内的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从王某某的伤情就可以看出。

但李某某被对方三个人的不法行为侵害,造成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手术记录显示:李某某头部被铁棍打得伤口深及骨面,可见受伤程度之重。

刑法领域不同于日常生活。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着善与恶、大是与大非,宜清晰判定而不宜模糊处理。特别是正当防卫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作用。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将会使社会上的民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无所适从,也不能实现惩恶扬善的刑法目的。

正当防卫制度为什么受到众多关注?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不随意对他人采用暴力行为。但我们没办法控制其他人的行为。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拳击殴打等不法侵害,警察又不能随时贴身保护我们的情况下,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们只能自己采取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

二、请求警方调查并处理王某某、跟王某某一起的女子以及跟王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两名同伙的共同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借机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跟两名持铁棍(持械)的同伙一起殴打李某某和李某某的女朋友吴某某,造成李某某和吴某某多处受伤,李某某头部被铁棍打得伤口深及骨面(参见病历资料和伤情照片,第22-27页),引起众多人旁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本案中,李某某的手术记录显示,李某某头部正中顶处有一长8cm纵行伤口,还显示该伤口为头顶部头皮撕脱伤。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条规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本案中,吴某某的伤情也能达到轻微伤。同时对方持械,因此,对方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王某某的手臂上有纹身。再结合本案中王某某酒后借机生事,动辄行凶,随意殴打他人,因此,我方怀疑王某某是有前科劣迹的人员。

从事发经过可以看出,跟王某某一起的女子,不仅不劝阻双方,反而电话叫来帮凶一起殴打李某某。且同行的王某某受伤后,该女子也没有表现出关心。我们怀疑该女子是否有前科劣迹、怀疑该女子的身份以及该女子跟王某某之间的真实关系。

以上意见,恳请警官采纳。希望我们的执法工作能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谢谢您!

作者:周湘茂(又名:周翊棋)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20年,办案数量近千件;

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

前公诉人,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

广东省律协协会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办案期间,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李某某被控诈骗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此外,李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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