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您好!
我是王某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中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周湘茂。
我在阅卷及分析研究后发现: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但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详细请参见我撰写的《被羁押了七月多月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我是如何做无罪辩护并取保成功的》一文),同时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更不构成其他犯罪。因此,恳请检察官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对王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谢谢您!
一、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案有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如下:王某某的亲戚吴某某运营购物网站,在购物网站上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多个亲戚借了10张没有余额且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然后交给王某某,让王某某拿这些借记卡从银行取现金出来,存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再根据吴某某的要求将钱通过微信转给吴某某在该购物网站上的客户,根据该购物网站的规则给客户兑现积分。
二、王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理由
(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款项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涉案财物实际来源无从得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为赃物,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故意,因此,王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首席检察长在2019年第13期《人民检察》中刊发的《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在追诉理念上,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一直强调的都是:罪与非罪存疑,按无罪处理;轻罪重罪存疑,按轻罪处理,这实际也是中华法系早已形成的慎刑思想,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如果错放了,有了新的更充分的证据,还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审判。而一旦错诉、错判,虽然也可以改,但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给司法公信造成的损害,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真正挽回谈何容易!”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捍卫的是法律不折不扣的正确实施,实事求是、依法准确、客观公正才是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信某市某区检察院办案时遵循的也是这种理念,对证据存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二)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前提是上游犯罪成立。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成立的,那么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本案中证据无法证明上游犯罪已经成立,无法证明王某某或吴某某构成任何上游犯罪。
证明该观点的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八条第一款:“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3、《《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又要求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第二层内容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
(三)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她取现的这些钱都是给购物网站上的客户兑现积分,这是购物网站给客户兑现积分,是网站正常运营的一个环节,是网站对用户的让利。王某某并没有将这些钱转给不相干的人,也没有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这明显不是掩饰、隐瞒行为。
本案关系到王某某接下来的人生命运,关系到王某某背后的整个家庭。是的,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因此,恳请检察官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进而对王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谢谢您!
最后,该辩护词被采纳,在被羁押几个月时间后,王某某被检察官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撤案,该案实现了实质上的无罪辩护,也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作者:周湘茂(又名:周翊棋)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20年,办案数量近千件;
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
前公诉人,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
广东省律协协会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办案期间,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李某某被控诈骗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此外,李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