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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办法出台,有效合规能实现不起诉,重点突出!

  

     

期待已久!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贸促会于2022年4月19日联合发文,全联厅发(2022)13号文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那么,该《办法》对企业有哪些重大利好呢?对企业而言,该《办法》的重点是什么呢?

一、它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符合标准的,在刑事办案方面,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行政违法方面,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表明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的,能获得从宽的处理,甚至是不起诉的无罪决定。这实际上是给了涉案企业在涉案后的重生的机会。涉案企业可以不用再像以前那样,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基本都会面临负责人被抓、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的多输局面。以前有一种说法,说“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相信随着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这种情况慢慢会变成历史。

现在的司法更注重预防犯罪,更注重治理效果,更相信企业向善。所以对涉企犯罪展现出了新的更好的司法理念和合规制度。

    二、它注重宽严相济,强调合规的有效性,严禁走形式。

该《办法》的第2条、第17条明确提出注重合规的有效性,注重时效。

该《办法》第5条规定:“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合规评估的重点是有效性评估。

同时,根据第2条的规定,如果没达到有效性标准的,检察院不仅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而且还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可见,合规的有效性是重中之重,点睛之笔。

三、合规涉及的企业的范围是特定的。

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二是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因此,如果不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公司虽然有人犯罪,但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性不大的,那么不属于企业合规的范畴。

可见,企业合规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有效控制和预防生产经营风险以及公司运营中的决策风险,帮助企业行稳致远。

四、它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要点。

1、停止行为,退缴所得,缴纳罚款,配合工作。

根据第3条的规定,涉案企业需要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并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

2、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

根据第4条的规定,该小组由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或协助。

3、涉案企业实控人、主要负责人应在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誓,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

这是第6条明确规定的。它表达的其实是理念先行。先在头脑中接受和重视合规,然后才会在行动中落实合规。

4、应当设置合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这是第7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组织保障。

5、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规范等制度机制。

这是第8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

6、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

这是第9条明确规定的。

7、应当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障及时发现合规风险,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这是第10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处理保障。

8、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这是第11条明确规定的。这是有效合规的核心保障。只有合规跟企业核心人员进行挂钩,才能更好地促使合规落地,实现合规有效性。

五、它明确规定了合规有效性评估的重点。

第14条明确规定了合规有效性评估的重点包括以下6个方面: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允许;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既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标准,那么涉案企业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就可以从这些点入手,一点一点去做好,以保障合规的有效性,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十九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林某某套路贷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无罪,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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