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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审查这5点就够了

       

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秘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他人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存在虚假或欺诈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两者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都意图谋取非法利益,一般都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都损害了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两者的区别是刑事司法领域一直以来的疑难问题。诈骗犯罪又是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大高发罪名,也是无罪判决相对比较多的罪名。同时,两者的处理结果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云泥之别。因此,如何区分这两者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审查行为人是以交易或营利为目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部分欺诈行为,但目的是为了顺利达成交易,从而赚取交易产生的利润,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对价,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遵守交易规则,具有真实交易的主观动机和相应的客观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也有一些欺诈行为,但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通过犯罪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且不会支付对价或相对应的对价;虽然表面上实施交易行为,但这种行为完全不遵守交易规则,不履行也不想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和诚意,而只是以交易为幌子去实现骗钱的目的。

那么,如何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笔者在本公众号的另外一篇文章《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中有专门陈述。

2、审查欺骗的内容

(1)诈骗犯罪是对整体事实进行欺骗,而民事欺诈是对个别事实或部分事实进行欺骗。

在很多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姓名、身份、职业、事由、目的等全是虚假的,目的是成功诈骗,然后全身而退。

但是在民事欺诈案件中,行为人只是对质量、产地等个别事实进行欺骗,但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和行为。

 (2)诈骗犯罪是对核心和关键事实进行欺骗,而民事欺诈是对次要事实进行欺骗。

因为诈骗犯罪对重要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被骗,所以诈骗行为跟被骗结果之间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危害性更大,需要动用刑法去调整。

而民事欺诈很多情况下只是对数量、担保、期限等非核心事实进行欺骗,相对方一般并非因为这些事实而签订合同,并且欺骗的目的是为了顺利签订合同,实现营利。

3、 审查欺诈的程度

诈骗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常常足以让他人决定处分财物,欺诈行为对骗取财物起到关键性作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

但民事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他人决定是否达成交易和交付财物而言,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或决定性影响,他人主要是依据其他因素而达成交易,而且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

4、审查行为人是否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否具有对称性

如果行为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地支付大部分的对价,如约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只是合同标的存在瑕疵或者数量确实,对方能基本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就是具有相当的对称性,那么被认定为民事欺诈的概率就更大。

如果行为人完全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等跟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差太远,以至于对方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那么,难以认为具有对称性,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5、审查他人是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

如果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导致他人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那么刑法此时需要发挥其作为最后的法律手段的作用,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概率就高。

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他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那么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以上这些都只是审查的因素之一。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因为,事实常常是复杂的,法律往往是精深的。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林某某套路贷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无罪,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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