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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7大无罪裁判要旨

 

1、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因此,证据不足以认定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案例:贾金娥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2、被告人仅仅是在他人的指令下从事传销环节的劳务工作,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案例:钟某犯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85号。

3、被告人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仅为一般参与人员或积极参加者,不是起关键作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案例1:王银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相关案例2:陈志凤、刘红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8)内刑再5号。

4、他人以销售产品为名传销,被告人为他人提供某些帮助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案例:钟庆成、钟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

5、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并非各举报人自书的且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的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均不能证明下线的人数及层级,因此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案例:贾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6、不能将被告人没有参与其中的跟被告人无关联的其他同案人的下线人数计算为被告人的下线人数;

 相关案例:王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2016)闽01刑终911号。

     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不能认定未犯罪;

    相关案例:曾国坚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来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 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走私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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