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劳动、技术或服务获得报酬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从王某某被控单位受贿宣告无罪案说起
一、案情再现
1980年王某某呱呱坠地于华北一个县城,父母都是公务员。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日子还是过得比较滋润,因为有公务员的身份,旁边的人都比较给面子,办事也比较方便。在一方小城,公务员是当地人眼中最好的工作之一。
王某某虽然是个女孩,但父母把她看得跟心肝宝贝似的。特别是她爸爸,总是想着给她最好的生活、最好的教育和最多的关爱。所以,王某某一直在幸福中长大,活泼开朗、心地善良。
时光飞逝,很快就要读大学了。选什么专业好呢?她妈妈说,女孩子学会计挺好的,体面,而且也是专业人员。爸爸说,学新闻吧,舆论监督是第四种权力,记者是无冕之王。王某某纠结一番后,学了会计。
大学毕业前夕,王某某父母就为她找好了工作,去老家的电视台的A转播台做会计。长相清丽、工作体面、家境良好,王某某引得县城的很多帅哥争相追求,最终王某某花落一个当地富二代家,嫁给一个很努力的富二代,并很快生了一儿一女,人生很完满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某某的幸福依然在继续。因为她工作也踏实可靠,工作十年后,她当上了财务科长科长。
然而,生活就是你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2014年,王某某所在的转播台多名领导和同事被抓,她也未能幸免。而这一切,都是因为广告收费引起的。
原来,该转播台没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收费证,但在2013年5月,经过该台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决定在省市台停机的空挡时间插播当地一个老板朱某某委托的一些广告。然后王某某代表转播台前后收取了共计30万元的广告费,其中的28万元以劳务费、值班费名义发给了职工,剩下的2万元存入了单位账户。
二、控方指控
A转播台经集体决议,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收费站证的情况下,利用省市台停机空档,私自插播广告,由王某某经手从朱某某处收取广告费30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裁判要旨
虽然被告单位没有经营广告的权限,但从其性质分析,朱某某与A转播台是一种服务关系,朱某某支付的钱是广告服务的对价,因此朱某某给A转播台广告费的行为不是行贿行为。
四、无罪要点
1、钱是广告服务费,是市场上广告服务的对价,而不是权力的对价,所以不是权钱交易。
任何一个主体,想获得商品或者服务,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价格,也是市场规律。因此,此时商品或者服务的费用并不是权力的对价。
本案中,朱某某给了钱之后,得到了相应的广告服务。朱某某并没有支出多余的钱去用做权力的对价。对此,朱某某心里也清楚。此时转播台的角色,就类似于市场上出售服务的广告公司或出售商品的超市。
2、广告费并没有远高于市场价格,而是跟市场价差不多。
广告费没有远高于市场价格,证明权力在这中间没有起到作用,权利也没有兑换成现金。
只有当广告费远高于市场价格,那么这时高出市场价格的那部分费用才有可能是权力的对价,才可能涉嫌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由此可知: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只有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高出市场价的差额部分才可能以受贿罪论处。
3、被告单位虽然没有经营广告的权限,但因为没有权钱交易而不构成受贿罪。其超越权限经营广告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但是并没有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实际上,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主体遭受财产损失。
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写于2020年11月26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13697438642,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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