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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刑事案件的过程应当公开

笔者通过观察自己所办案件以及裁判文书网的部分案例,发现一个现象:法院对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最后作出判决时,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很多都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外很多案件是由合议庭秘密合意而决定。

 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到底是怎么讨论的?他们的观点都是什么?他们的观点到底能不能站住脚?他们有没有重视无罪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排除的有罪证据,为何能成为定案根据?案件中多个无罪证据和存在严重瑕疵的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排除的唯一的一个有罪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对立的无法排除的矛盾,为何最终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还是才能了有罪证据这个孤证?无从知晓。这不仅剥夺了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知情权,而且会影响辩护权。因为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不知道参与审委会的第三人都是谁,因此无法直接跟第三人沟通,进而说服第三人。

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候,不仅讨论过程不公开,而且判决书最后落款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却是参与开庭审理的人员。因此,我们无从得知有罪的决定到底是法院的哪些法官作出来的?以什么理由做出来的?也无从得知参与开庭的法官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时候,有没有全面汇报无罪证据和律师提出的无罪理由?有没有全面汇报有罪证据存在的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依法排除的情形?等等。

鉴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秘密评议案件有以上弊端,笔者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过程必须公开,同步上传庭审公开网,以便法官们和陪审员遵从法律和证据依法表达真实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决定。

理由如下:

1、有利于保障委员们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表达真实合法的观点。

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过程没有公开,只是在内部进行,那么各个法官和陪审员出于自保或降低风险,很可能会选择保守的意见或折衷的意见或者模凌两可的意见,导致最终的决定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结果。但是如果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过程和各个委员的观点和意见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检视、接受阳光的洗礼,那么各个委员为了保护自己,为了免受法院内部追责和刑事追责,需要发表真实的意见,不能说一些太牵强的没有理据的意见,更不能说一些违反法律或法治精神的话。同时,因为需要公开,所以领导级别的委员以权势压制其他委员的现象可以得到缓解。这样,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依照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正确判决的几率才会提高。

2、有利于保护法官和委员们免受错误追责。

部分法官不敢做出无罪判决的原因是担心检察官滥用权力会对法官追责。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公开讨论时,只要是忠于证据、事实和法律而发表个人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那么就不应当受到追责。同时审判委员会的公开讨论过程也将是证明法官无罪的证据,普通民众、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最高法、最高检都能通过观看网上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而对委员们到底有没有正确履职进行判断,从而对可能滥用权力的检察官和检察院形成巨大的压力,使其不敢轻易滥用权力,从而保护委员们。

3、有利于保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过程是公开的,因此,即使是在检察长列席的时候,检察长也难以以各种不当的方式影响或左右委员们的意见。因此,这也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保护。

4、有利于法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案件各方及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认可度,进而提升法院的影响力和地位。

近年来,最高法一直在强调要加强释理说法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人和社会公众明明白白地知道被告人为什么被判刑、为什么不被判刑。这样让社会公众心服口服,让有罪的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无罪案件的被害人接受无罪判决。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庭讨论过程直接决定了判决的结果。但讨论过程却是秘密的,因此判决的结果到底是怎么样得出来的?有没有充足的依据?各个委员都是什么样的观点?各个委员有没有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意见?判决结果是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的还是基于给法院减少压力或麻烦的角度做出的?都无从得知。因此,需要公开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讨论内容,让判决在阳光下作出。

5、有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判决的做出过程不公开,所以部分当事人及家属可能会怀疑存在暗箱操作,怀疑存在案外因素影响,怀疑没有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定案,怀疑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影响,进行主观猜测,对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产生不满,不断地上访上诉,甚至是媒体曝光,这不仅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而且久而久之,会损坏法官的形象和权威。因此,如果公开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过程,那么有利于解疑释惑、消弭误会。虽然在讨论过程中难免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因为最终结果是取决于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某人的个人意见,因此结论不仅更真实,也更具有说服力。

6、有利于依法及时保存讨论的过程,避免讨论过程失真。

只有公开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过程,那么比较难对讨论过程做手脚,也难以在讨论完之后再去人为的修改这个过程。这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委员将是安全的,意图枉法裁判的人会更加忌惮、操作空间更小。

7、有利于增强参与的法官和陪审员的责任感。

除了案件的主办法官外,不排除其他的参与人员中有部分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思考、不独立思考,不发表自己的意见,随意附和他人意见,使得审委会或合议庭的功能发挥不出来。但如果评议过程上网公开而且作为追责的重要依据的话,那么能监督参与人员认真发表意见,对自己和案件负责。

8、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

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律师当庭提出的各种辩护意见采用忽略的态度,既不详细阐述律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依据,有的甚至是直接忽略,也不分析自己为何不采纳律师意见的原因、不分析律师的意见到底能否成立、有没有证据根据和法律根据,不直面律师提出的无罪或罪轻意见,甚至是采取掩耳盗铃的方式。这样的判决,不仅被告人不服,律师其实也不服,辩方常常是输得莫名其妙。这样的判决又如何能赢得信服和尊敬呢?如果法官讨论案件的过程必须公开,那么他们就没办法再去忽略辩方观点,否则于情于理于法都会受到质疑,判决结果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最后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如果审委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过程公开,会有不利的影响吗?我认为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相反,他们参与案件讨论是他们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方式,是一个常规工作内容。这属于公务范畴,而不是私人范畴,更不是委员们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问题。而且他们需要讨论的事项和证据在庭审中已经全部公开,抗辩双方观点也已经充分展露,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做出分析、判断和决定,对国家授权的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当然应当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

半公开审判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转变,这是趋势,也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它或许可以为当前的刑事司法困境打开一个出口,促进刑事审判质的飞跃。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0年4月11日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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