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北京市检察院刘哲检察官的文章《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广为流传、深入人心,引发社会各个阶层集体共鸣,该标题也由此成为中国少有的自创的法谚。这在司法领域难得一见。
今年,哲哥将这句话的所思所想写成了一本书,全面深刻系统地剖析了这句话及其背后的含义。
在和平年代,没有什么比刑事案件更能影响一个人的生活了。刑罚轻者剥夺自由和财产,重则剥夺生命,而刑罚的附带效果更是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一生,还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后面两代人从政、从军等权利。而每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旦发生刑案,对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飞来横祸。
你办的到底是案件?还是别人的人生?这代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相应的办案效果也是南辕北辙的。
如果我们认为办的只是案件,那么可能会无形中把自己当成流水线上的产业工人,而案件就是一个个待加工的产品而已,自然就没了敬畏、少了谨慎,也很难设身处地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看待和考虑案件,由此得出的结论可能脱离刑法的本义目的、脱离常情常理、脱离社会实际,甚至背离良善和正义。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更是如此。
可我们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啊。每一个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他们一生中对其影响最大的事情,是他们人生最关键的转折点。刑罚带来的影响将会终身跟随他们、影响他们。如果办案人员秉持这种办案理念,那么自然会谨慎地对待每个案件,甚至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以期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到问心无愧。在遇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或线索时,认真核查,对确实无罪的案件及时纠偏,对罪轻的情节予以采纳,做到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确保罚当其罪。
这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办案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特别是中国已进入衣食无忧的现代社会,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民众和企业最迫切的是安全的需求和公平正义的需求。得益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有力,同时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人身伤害等暴力犯罪数量剧减。然而冤案的数量却依然不断发生,有时甚至是亡者归来;刑讯逼供依然存在;让办案人员纠错依然困难重重;公安机关的权力大到有时令人恐惧。
当前,对很多人来说,最大的恐惧不是来自于犯罪,而是来自于刑事领域的司法乱象。非暴力类犯罪给民众带来的伤害在很多时候小于冤案带来的伤害。如果被偷被骗,只要损失还能承受,大不了再赚,一般影响不了我们人生的根本。可是冤案带给我们的伤害,特别是心理层面的伤害以及如影随形的歧视,可以从精神上杀死一个人。
对于企业而言,亦是如此。民事官司对于企业而言,最多就是赔点钱而已。可是一旦发生刑案,常常意味着企业的兴衰存亡。
另外,刑事领域如果权力滥用,作为个体的个人和企业基本无力反抗,而且难以预测、难以提前预防。而非暴力类犯罪,个体至少很多时候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双方的力量一般相当。
哲哥提出的这种理念恰逢其时,真正地说到了我们的心坎上,令无数人感动。因为我们觉得哲哥重视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因为我们感受到哲哥相信我们、相信善良、相信每个人都有尚未泯灭的人性,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将心比心。对于每一个跌入人生谷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而言,这是多么难得的感动,是雪中送炭,是黑暗中的一束光,照亮了多少身陷囹圄的灵魂、唤醒了多少迷路的人。
司法人员的一点点人性关怀和同情都足以温暖和感动犯罪嫌疑人。我以前在检察院时,办过一个容留卖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个50多岁的阿姨。在民警讯问她的笔录中,她称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她儿子最近要结婚,钱不够,她觉得自己龄大体弱,没有其它好的赚钱办法。第二天,我去看守所提审她,她的情绪非常低落,我说我知道你开这个卖淫店只是为了给你儿子结婚凑钱。她马上就感动地哭了起来,边哭边点头说“是的”。从她的眼神中,我读到了感激,因为她觉得我理解她。司法人员如果没有悲天悯人的大爱情怀,怎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呢?
哲哥在《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本书中,围绕着这个标题,从上层理念到具体方法再到司法前沿问题,娓娓道来,勤于反思,清新通透,视野开阔。
哲哥不仅不回避而且直面当前的司法顽疾,光是勇气就令人敬佩。比如,哲哥提出:“不起诉,是问题还是成绩?”;再如,哲哥呐喊:“该判有罪就判有罪,该判无罪就判无罪,难道这不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么?无罪又怎么了?”。
哲哥不止关注眼前,还着眼未来。在书中,哲哥明确回应了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智慧公诉才是未来。
哲哥直面基因编辑等前沿伦理问题。
哲哥引导我们一起反思,为什么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为什么一个乘客和司机的争执可以让十几条性命一起陨落?
书中,处处可见哲哥的智慧之光,或紧贴现实,深刻犀利,或直面未来,清醒自信。而这一切,都是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文字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哲哥对检察事业是多么热爱。
因为这本书,我相信中国的司法正在潜移默化地发生质的改变,我甚至相信中国的司法能引领未来的潮流。这意味着一个美好新时代的到来。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9年11月23日
作者: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杂志和《刑事实务》上;《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发表在《广东律师》杂志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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