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检察院辞职做律师后,经常接到各种法律咨询需求,不同职业、不同想法的咨询者让我直观地了解到其背后不同的心理和诉求。这有利于我们律师深入地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
最近遇到一个外省的有固定职业的咨询者,他很坦率地表示:如果案件最终没有达到理想结果,那我付出去的律师费岂不是打水漂了?
我相信有这种想法的咨询者不在少数。
我欣赏他的坦率,也理解他的担忧。所以在接案时,我只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没辩护空间的案件,不仅浪费了我的时间,也浪费了当事人的钱。我认为我的法律服务应该用在真正需要我的当事人身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我的价值。关键是:即使是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由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决定的,而不是律师。律师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办案经验、诉讼策略、言语文字等最大程度地影响和说服办案人员做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决定。这是事实,我相信很多当事人其实都懂。
律师和医生、教师一样,提供的都是服务工作。如果去医院看病,尽管医生竭力救治,可病人还是被癌症夺走了性命,或者治疗效果没有完全达到病人的要求,那么这些医疗费是不是打水漂了?跟心理医生那里咨询治疗过之后,感觉没什么用,是不是钱白交了呢?如果我们的孩子从小读书,每年交了那么多学费、课外上培训班补课、寒假班、暑假班的费用,最后却没能考上985名校,甚至有的后来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那这些费用岂不是打水漂了?如果给孩子找了一个课外化学培训老师,一个学期后,化学成绩也没见有什么起色,那这个老师是不是白请了呢?如果我们去参加瑜伽课程,交了半年费用,练了半年之后,感觉身体健康也没有变得更好,这钱是不是白交了呢?
服务业出卖的是无形的服务,难以直接明显地通过五官去感受到。而超市等出售的是有形的物品,看得见、摸得着,确实让人心里踏实。
正因为如此,现在很多律师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工作成果和工作日程表,让当事人感受到刑事辩护远不只是会见、阅卷和开庭,还有背后更多更艰辛的劳动。可即使是这样,依然会有当事人认为,如果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律师付出的这些劳动都没多少价值,律师费也白花了。
医生、教师提供的也是基本属于看不见的服务,为何对这些费用的价值的质疑要弱于律师费呢?这值得深思。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现代法治化进程比较晚,律师制度起步更晚,而医生、教师这些职业自古就有、深入人心,因此社会对律师收费的接纳程度暂时还没有那么高。另外一方面,出于市场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等原因,很多律师对外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这就给部分社会民众造成了律师服务可免费或廉价的错觉。其实这对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的律师个人和整个律师行业有害无利。而医生、教师的服务,普遍都是收费的,基本没有不收费的,所以民众都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这个事实。另外,也跟律师收费普遍比一般的商品和服务更贵有关。
对于律师而言,需要通过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扎实的办案过程、可视化的展示还有以往的案例去强化当事人的信心。
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诉讼都是一种博弈,刑事诉讼更甚。既然是博弈,那就无法事先肯定自己一定会赢。更何况,刑事律师的对面是强大的公检法机关。实际上,哪怕是胜算最大的案件,我也从不会跟当事人说一定会赢。因为我只是律师,不是能做出最终决定的司法办案人员。在此基础上,当事人需要更多考量的是哪个律师的办案经验是否丰富、业务能力是否扎实、理论功底是否深厚(这决定了能否快速敏锐地发现辩点、是否有效地攻克疑难案件)、办案态度是否认真负责以及对案件的分析判断是否能抓住重点、直击要害。这些办案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能达到什么样的办案效果。当然,也有一些人不想冒任何一点点风险,如果律师不打包票,如果有任何一点点失败的可能,他就不愿意请律师去争取或者请个很便宜的律师走走过场,他就觉得律师费是浪费了。对这样的当事人,不请律师自然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没有期望,也就不会有失望。只是这样的话,他也错过了本来可以争取的更好的可能和结局,白白错过了失不再来的辩护机会。是选择消极被动地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还是选择专业律师进行积极辩护?结局可能是有罪与无罪之间的距离。这其实是比支付律师费更大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律师的价值远远不止体现在最终是不是达到了理想的结局。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监督办案机关,防止非法取证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可以帮助当事人以体面的、有尊严的方式面对刑事追诉程序;可以给当事人及家属以有效的指引,防止病急乱投医或者被骗;可以获知案件情况,让家属不至于过于慌乱或过于担忧,以免影响正常生活;可以给关在看守所内的当事人以信心和鼓励,帮助他树立信心、正确面对,不要自暴自弃,防止过度绝望导致自杀等情况的出现;可以有效地降低犯罪数额、减少罪名数量、把重罪变为轻罪、打掉部分犯罪事实、降低量刑幅度;可以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从而快速有效地说服办案机关做出不立案、不起诉的决定。等等。为了达到这些效果,律师需要花时间、费脑力去分析逐一分析和整体分析证据、研究相关法条和法学理论知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大数据收集判例、多次会见被告人、多次跟办案人员沟通、进行模拟法庭排练、参与法庭、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展示证据和辩护观点、撰写辩护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质证提纲、答辩提纲等多项法律文书。期间,还要承受案件带来的各种压力、还要跟办案人员斗智斗勇。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们真的不容易呢。我相信,这些劳动,有独立于理想结局的价值的。而理想结局,正是通过这些劳动才可能达到的。
刑事案件最难的莫过于无罪辩护,特别是批捕后的无罪辩护。而成功的无罪辩护无疑是刑事辩护皇冠上最亮丽的一颗明珠。律师帮当事人洗刷了冤屈,这是金钱无法带来、语言无法表达的快乐和满足感,是刑事律师价值得到最充分体现的标志。但能否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也意味着有不成功的可能性。因此,过于追求保险、不能接受辩护可能失败的委托人,确实不适合找高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而适合就在本地找一个比较便宜的律师,跟进一下案件,了解一下案情,走完诉讼程序。这跟我们平时理财一样,选择定期存款,风险最小、受益也最小,受益估计还比不上货币通胀速度;选择高端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风险也相应会大一些。只相信关系、不相信专业律师辩护工作的委托人,也不适合找高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他们觉得律师的辩护工作再专业,也没什么用,所以出律师费的时候会肉痛,但在花钱找关系的时候,出再多钱都不会心痛。即使关系最后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很多人也毫无怨言。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两年前,广东潮汕地区有个当事人找到我,他是乡村医生,被判非法行医罪。而我以前成功办理过一个类似案件。他说之前找关系花了一百多万,还是被判有罪,因此希望我做他的二审律师。他说:“我很明确地告诉你,我能出的律师费就是5000元。”我说:“我也很明确地告诉你,我从没收过这么低的费用。”他说如果你无罪辩护成功,我就争取最多再给你一两万。我从他的言语中强烈地感受到了他心中对专业律师辩护工作的轻视,自然没有接受委托。
所以,每一种类型的客户群体都有对应的律师群体,这是客观事实,也是不同的客户的成长经历和微环境影响和造成的,更是根深蒂固、难以改变的。找到跟自己相匹配的律师,才是客户真正的需求。这样各得其所,相安无事,倒也挺好。
周翊嫀(湘茂)律师写于2019年6月23日
作者: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杂志和《刑事实务》上;《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发表在《广东律师》杂志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陈某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1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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