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旦发生,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家属,无异于是祸从天降。
在刑事拘留率逮捕率居高不下、入罪思维严重、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背景之下,如何能帮到当事人争取到自由、争取到轻罪、罪轻或无罪的结果,无疑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事情。
到底怎么样才能达到这种结果呢?正确的方法才能达到理想的结果。
律师对当事人百分百打包票就能达到这种结果吗?愿望无疑是美好的,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因为做出判决的不是律师,而是法官。换而言之,案件最后的决定到底是什么,律师说了不算,律师只能通过专业知识和书面、言语沟通、诉讼策略等方式去最大程度地影响法官,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所以,我对所有的当事人从不承诺一定能达到什么结果。
找关系能达到这种结果吗?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毋庸置疑,关系在中国社会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刑事案件是比较特殊的领域,涉及到罪与非罪、定罪与判刑。不管是对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来说,还是对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雷区比较多的领域。如果不管不顾地踩地雷,那么身份可能由此转变成犯罪嫌疑人。而每个人的第一需求一定是自保,然后才是助人。不少咨询者告诉我,他们病急乱投医,花了大把钱,但是事情却黄了,我也只能扼腕叹息。其实很多情况下是被骗了。当前国家惩治贪污腐败力度空前,国家法治建设越来越健全,稍微理智的人是不会冒险去干扰司法的。但依然有些人对关系表现出执着的热衷和幻想,特别是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惜的是,他们还面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局面。因为,他们如果想拿回钱,势必面临行贿的法律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而司法掮客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骗钱。很多人因为找关系被骗走了大量钱财后,才想到来找专业律师。更严重的是,这样会错过最佳的辩护时机,给案件造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因为刑事案件介入得越早,就越容易达到理想的辩护结果。刑事程序越往后走,辩护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在侦查阶段,律师一般只需要说服公安机关即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同时面临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压力。在审判阶段,律师需要应对公检法三家的压力。
在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这点体现得更加明显。因为在这类案件中,特别是被告人被逮捕的情况下,控诉机关和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明显。如果法院判有罪,那么意味着被告人可能蒙冤了;如果判无罪,那么意味着控诉机关办错案了,至少控诉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生涯会受到影响,控诉机关的年终考核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有错案责任追究,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还可能会锒铛入狱。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此时如果找关系甚至是花钱,不仅起不到正面的效果,相反还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因为送钱已经成为被告人一方的污点,哪还有底气理直气壮地做无罪辩护呢?法官自然明白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唯恐避之不及,哪还敢收钱啊?
那么如何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呢?好的结果来自于律师好的辩护过程,而不是好听的承诺。律师通过专业理性的辩护、诉讼策略的选择、良好的职业操守,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结果。律师通过跟办案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通过有效的庭审质证和辩论、通过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结果。
具体而言,律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需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但目前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有罪思维和罪重思维还是占据上风。因此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知道或了解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线索不一定能得到重视,也不一定会被收集,这样导致卷宗事实与客观事实会存在一些差距,甚至会导致本来无罪的案件被定罪处罚。但此时律师及时收集罪轻、无罪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展现了案件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定罪量刑。
我曾办理过一个合同诈骗案,通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根据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的线索,收集了一百多页无罪证据,撰写了2万多字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二、律师及早介入可以与侦查机关沟通,在侦查方向、罪名确定上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通过跟犯罪嫌疑人详细沟通,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或无罪的事实或线索,可以提供给办案警官,让办案警官充分重视并采纳。律师通过对事实和自己收集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如发现轻罪被认定为重罪,那么撰写法律意见书,让办案警官及时改为轻罪。
我前不久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公安机关准备对双方行政拘留,对方不仅不赔偿不道歉,态度还比较差。我介入后,发现我的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而对方属于寻衅滋事犯罪。然后我撰写了法律意见书给承办警官。最后我的当事人没有被行政拘留,对方赔偿了我方经济损失并诚恳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三、律师可以深挖案件中的罪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律师通过详细深入地阅卷,可以发现潜藏在案卷中的自首、如实供述、立功、退赔等量刑情节。对轻罪而言,这些情节也许可以让办案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对重罪而言,这些情节也许可以保被告人一条命。
我曾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案件,我的当事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我介入后,通过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挖掘出一个非典型自首的情节,最后得到了相对不起诉的满意结果。
四、通过参加庭审,通过法庭询问、质证和辩论,让案件中的问题充分暴露在庭审中。
庭审是控辩公开角逐的地方,法官居中裁判。通过庭审,律师可以逐一对证据进行质证,可以指出证据链条的断链之处,可以通过法庭询问展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或证据的矛盾之处,可以通过法庭辩论让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越辩越明,展现给法官和旁听群众,在视频直播的时候还可以展现给社会大众。这样有利于法官发现真相,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自然就有利于得到好的辩护效果。
五、律师的参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以有尊严的方式被追诉,保障其诉讼权利。
律师介入后,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关的诉讼权利,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给犯罪嫌疑人以鼓励和支持,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地追诉或对待。
对办案人员而言,一般没有谁想故意办错案。特别是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后,相信办案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视而不见的。所以高水平的辩护确实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的。因此,律师在恰当的时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辩护,辩护效果是可期待的。如果只有好听的承诺,却没有切实有效的辩护,理想的结果是不会从天而降的。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在选定自己信赖的专业律师之后,与律师形成合力,增加辩护成功的几率。
周翊嫀(湘茂)律师写于2019年4月27日
作者: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杂志和《刑事实务》上;《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发表在《广东律师》杂志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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