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中国在近现代以前,甚至连刑讯逼供都是合法的;公诉人也是没有的,法官直接又当控诉人又当法官。这些现在听起来确实是是有点荒谬。
然而,在现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些荒谬的事的根源并没有彻底根除,而是以另外一种形式表现出来,或者是以更轻缓的形式表现出来。
诉讼程序重要吗?到底有多重要呢?
诉讼程序有时候表现为事物的先后排列次序,有时候表现为从事某项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相应的后果,有时候表现为某些诉讼活动必须经过的流程。
先从我们熟悉的日常事务说起吧。
以切苹果为例,把苹果切成五份,分给自己和另外四个人。如果规则设定的是切苹果的人最先拿走其中的一份苹果,那么基于人性的自私本能,切苹果的人很可能会把苹果切成大小不同的份额,尽可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切出一份最大的份额,然后自己先拿走最大的。但如果规则设定的是切苹果的人最后拿走剩下的那份苹果,那么切苹果的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会尽量把苹果切成相同或接近相同的份额。这样哪怕自己是最后一个拿,拿的那份也不会比别人少。
金刚石和石墨都是由碳原子组成,区别仅仅在于排列方式不同,形成了两种价值和硬度都大相径庭的物质。
人性的弱点通过程序的设定才能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而靠良知和自律,效果只能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太大。程序是为了把权力和人性的恶关进笼子里。
的确,刑法等实体法很重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良好科学的程序法去有效地指引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再完备的实体法只能是一纸空文,产生的有可能是错案。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结局。
随着工作阅历的增加,我越来越感受到程序的重要。司法实践中对实体罪名的判断错误大多只是理论功底是否深厚、办案经验是否丰富等导致的认识问题。而程序问题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权力的约束、利益的分配、体制的根本和对人性恶的克制。
英美等国家规定了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如果没有律师在场,当事人对不留伤痕的暴力、威胁、侮辱等刑讯基本上无可奈何,因为难以举证,因为讯问地点通常都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封闭的空间。同时当事人不知道也无法识别比较隐蔽的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只能陷入被非法取证而不自知的地步。但如果有律师在场,即使是想非法取证的办案人员也只能收起心中的小魔鬼,规范取证。
诉讼过程中都存在回避制度。如果是被害人的亲哥哥做法官,审理被告人的故意杀人案。尽管很多人都跟被告人说,法官虽然是被害人的亲哥哥,但他真的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不会故意重判的。但估计无论怎么说,被告人心里依然不会踏实。就算得到轻判,也依然会怀疑判决的正当性。这是人性,这就是主观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是一场控辩对弈的活动。控方,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希望能让被告人被定罪或判重刑。辩方,即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希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法官居中裁判。对控辩双方而言,都希望法官至少是不偏不倚、客观裁判,这样他们才会心服口服,被告人才会真正地认罪伏法。如果法官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比如有的法官会在开庭时公然给公诉人递小纸条;有的法官不会制止公诉人发言却频繁制止辩护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发言;有的法官庭前庭后跟辩护人保持比较远的距离,但跟公诉人举止明显亲密。更重要的是,不少公诉人和法官对这种情况习以为然,甚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面控审亲密是理所当然。可见,有些法官是明显地倾斜于本就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控方的。这更加剧了控辩失衡。那么辩方难免会怀疑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正确性。即使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合乎法律的,被告人也很难做到真正地相信这份判决,至少心里有个疙瘩。这就是程序的重要性。
在刑事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毋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等核心辩护观点常常得不到法官的回应和重视。即使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核心要求以外的其他有理有据的辩护观点和理由,即使控辩双方也在法庭中激烈辩论,有些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这些辩护意见直接视而不见,不予分析,更不予以采纳,直接对庭审中出现的重要争议点选择性无视,让辩护工作毫无理据地落空。这样的判决直接让庭审落空,甚至可以说是直接回避案件焦点,让正义无法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呈现,自然影响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对判决的信任度。这种现象跟没有设定相应的程序性制裁规则直接相关。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对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辩点没有进行分析和回应的,应当发回重审。那么,我相信这种现象会得到很大程度地改善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0天。同时公安机关也负责侦查刑案。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处于被动的状态和封闭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控制和取证。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自然是希望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这是一个判断题,也是一个判断权,只有中立客观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法院)才更能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样的结论才会更容易让人信服。对应的双方是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如同两个比赛的选手,有着对立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自然是不希望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但是公安机关为了迅速破案、为了收集证据,当然希望拘留。然而这场比赛的公安机关既是裁判也是运动员,因为其能自行决定是否拘留。一般情况下,哪有自己判自己输的呢?在刑事拘留率居高不下的司法环境下,这些拘留都是对的吗?都有拘留的必要吗?逮捕、强制戒毒等剥夺人身自由或扣押财产的措施亦然。一方面,审前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而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必要性到底有多大呢?因为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让多少没有拘留、逮捕必要的人被无辜地剥夺了人身自由,甚至还被交叉感染呢?
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地位事实上高于法院,或者有制约法院的力量,或者法院没有制约这两者的力量,那么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两者,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法院不敢做出无罪判决。因此,需要在程序和相关体制的设计上,需要让公检法的力量呈现不断上升的对比趋势。这样检察院才能有效地监督公安机关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法院才能有效地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和自主地对案件依法做出判决。
律师帮助权也是至关重要的程序设定。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帮助,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连自己有哪些诉讼权利都不知道,或无法真正理解这些权利,或不知如何真正保护自己的这些权利,又如何去对抗指控犯罪的专业办案人员呢?
如果没有律师提供帮助,当事人自己无法提前看到案卷,即使能看到案卷,也无法用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又如何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是否恰当呢?
如果没有律师的存在和介入,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成为一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司法游戏。刑事诉讼的控方和被告人之间的力量差距悬殊,举证手段、举证能力和掌握的资源截然不同,如果不在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上增强辩方的力量,那么注定是一场以强生弱、以多胜少的结局毫无悬念的惨战。被告人更是连自己到底该不该输、到底输在哪里都搞不清楚,输得云里雾里。
提到刑事诉讼程序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
至今,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依然屡见不鲜。有的办案人员说,我刑讯逼供是为了尽快破案,替被害人伸冤。讽刺的是,有时候很多用刑讯逼供破案的办案人员甚至是非常有正义感的人。他们说:“我看到犯罪嫌疑人居然狡辩,他们干了这么禽兽不如的犯罪事实,居然还不承认,我就气不打一处来;再想想死得那么惨的被害人,我就觉得这些狡辩的犯罪嫌疑人简直是人神共愤。”因此,为了迅速破案、完成工作,或者甚至是为了伸张他们心底的正义感,刑讯逼供发生了。
然而,近年来被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刑讯逼供。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审讯的时候,使用刑讯会使无罪的人比有罪的人处于更不利的境地。因为面对刑讯原本无罪的人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屈打成招接受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刑罚;要么忍受刑讯直到真相大白。而真正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能忍受刑讯,那么就会被无罪释放或者接受较轻的刑罚。因此,相比之下,无辜者比有犯罪行为的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是的,刑讯考验的只是谁更能承受肉体之刑和精神上的痛苦,得到的结果有时候却是冤案。
为了尽快破案是可以刑讯的借口吗?犯罪是一种恶,刑讯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恶?以一种形式的恶去对抗另一种形式的恶,这不是刑法的目的,也不是普通民众愿意看到的。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去刑讯,其实是极度自私。为了自己尽快破案,从而获得职位晋升、荣誉等私人名利,去通过暴力的对工作对象施加故意伤害的方式去破案,进而去毁掉工作对象的人生,甚至是剥夺其生命。这是怎样的残忍?
更要命的是,非法证据一旦形成,如果被告人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如果取证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取证时没有律师在场,想要排除该证据谈何容易。如果不能排除,那产生的可能是冤案。这对被告人产生的是一连串的持续的难以承受的伤害。
如果刑讯制造的是冤案,那么不仅影响了对真正作案的人的及时抓捕,而且也没能替被害人伸冤,还损害了办案机关的威信,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还人为地增加了一位被害人,影响了被刑讯逼供的受冤的人的一生。即使哪天真相大白,洗冤而去,可是因为被冤而被耽误的时光和人生呢,都再也找不到回来了。更别说,冤案对一个人的精神打击会有多大。更有甚者,成功洗冤之时,被冤枉的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多年了。那是怎样的一个讽刺。
即使刑讯制造出来的侥幸不是冤案,那么办案人员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去破案,何以让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因为刑讯逼供而被伤害的身体、精神痛苦和灵魂,如何去救赎?何以让被告人从心底去改恶从善、相信法治?如果过程是血腥的,那么结果注定是暗淡的。
更严重的是,如果刑讯得不到制止,那么在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不那么高的情况下,判断错误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每年全国都有大量的案件发生,很多公民都有大概率被办案人员认定为形迹可疑,进而有可能被错误确定为嫌疑对象。这样,其实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如此,其实没有人是真正安全的。
很多法官被查被刑讯逼供之后,痛心疾首的说,后悔自己曾经办理案件时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一定要等到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了,才会有切肤之痛吗?
如果这个案件的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最可怕的不是该案可能被错判,而是法官的这种认定鼓励了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因为他们不仅没有因刑讯逼供而受到处罚,还顺利完成了案件,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法官的默认。因此,他们以后办理其他案件时,能刑讯逼供的时候都尽量刑讯逼供了。他们心里明白,只要不做得太不过分,刑讯逼供于他们而言简直是有利无害。
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实体最终呈现出何种结果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
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正义的实现无法忽略它。
程序是如此重要,它不仅让正义实现,而且让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体面的有尊严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如此重要,只有它才能真正地让有罪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从心底认罪伏法。
程序是如此重要,因为它压制了内心的恶,鼓励了内心的善。
程序是如此重要,因为它驱散了可能的黑暗,让正义的阳光洒满案件的每个角落。
程序是如此重要,因为它才能迎来真正的彻底的法治。
周翊嫀(湘茂)律师写于2019年2月7日
作者:周翊嫀(原名: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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