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footer

《监察法》实施后,公职人员更需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监察法》于2018320日公布并实施。

这部法律是应反腐败的需要而出台,专门为公职人员量身定做的一部法律。不可否认,它为系统地、全方位地监督公职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然而,它一直让人诟病的是:监察人员在调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即收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证据的过程中,没有规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有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收集完犯罪证据后,直接移送到检察院的公诉科。那么该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取证的工作实际上就是侦查工作,即侦破案件、查取证据的工作。不管是从保障并监督该机构取证的合法性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基本人权的角度,都应该让律师介入。这是这部法律最遗憾之处。

监察委调查取证时,没有律师的介入,最大的不利在于以下三点:1,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权利,也不能准确识别监察人员的部分违法取证行为,更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有效地保留能证明监察人员违法的证据。因此,他们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就会处处被动,无法逆转。2,由于不懂相关罪名的细微之处,且不清楚相对比较隐蔽的指供、诱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很容易被监察人员误导,从而作出对其不利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一旦形成,后期难以推翻,有时甚至是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导致对客观上无罪的人所做出的供述却是有罪供述,被无辜入刑。3,监察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监察人员都深谙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假设在发生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形,缺乏法律知识又失去人身自由、孤立无援的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几乎等同于瓮中之鳖,想在被留置期间进行自我救济谈何容易。哪怕是很多法律职业人员,都不一定能准确地判断出隐蔽的指供和诱供行为。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虽然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但是却无法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了。因为涉案人员能否定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而证据是在监察委进行调查的阶段收集的。如果一些非法证据或者跟客观事实相悖的证据已经形成的话,很难进行彻底地排除。

那么,作为与这部法律直接相关的公职人员来说,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呢?如何保障自己在被监察委调查时的合法权利呢?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起到有效应对和积极预防的目的。这样可以准确地解读相关罪名,特别是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可以全面地告知相关的法律权利及救济途径和办法;可以告诉其如何识别非法取证行为;可以为其以后的职务行为提供合法的行动准则。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我以前遇到过平时在工作中比较能干的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让家属寄刑法书籍,进行自学。几个月后,以为自己很懂其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了,然后我在会见时,跟我进行讨论,甚至是辩论。如果发现我的观点跟他的不一致,有时还会质疑我的专业水平。如果看书看几个月就能做到精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精髓的话,那也不需要律师这个职业了,人人无师自通就好了。有时候,一知半解还不如不知道。一知半解带着固执,需要律师重新给他重新梳理和解释。完全不懂的话,反而能更好地配合律师的工作。

有时候有些公职人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但心中却时常担心,害怕哪天监察委的人员就找过来了。与其被动担心,不如主动让律师提供服务和方案。如果没有涉嫌犯罪,那么也不用继续担心害怕了,同时也明确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界了,做到有效预防,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踩刑法的底线;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也知道如何有效应对和自我保护了。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8年9月18日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点击或扫一扫就可以关注该公众号了啦。


 


 

13922177951
微信 联系微信
立即咨询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