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中,最多的是故意杀人罪。
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实现保命的目的,从过去已有的被判处死缓的故意杀人判例去研究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获取这些法院作出保命判决的裁判思路及判决理由,从而以法院更认可和更能接受的辩点和论证方式去说服办案人员,无疑是捷径之一,成功率也会有所提高。
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通过对这些判例的阅读分析,我总结了以下29大保命的裁判要旨。期待跟各位读者、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
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
2. 有自首情节;
3. 认罪态度好、悔罪;
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
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
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
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
9. 有立功表现;
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
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
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
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
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
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
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
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
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
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
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
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
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
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
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
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8年7月17日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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