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办理了一起浙江省内的危险驾驶案件,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33mg/100ml,驾驶的车辆自燃并被烧毁,办案民警直接采用速裁程序处理并迅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明确告诉我:根据本案的情况不可能为我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才能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呢?
据了解,浙江省内的90%以上的危险驾驶案件都是采用速裁程序,即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期限为7天。这7天中,公安机关花掉大概3-4天时间侦查,然后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只花1天时间进行审查起诉并移送到法院,法院只花1天时间审判并做出判决,接下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所以想申请取保候审的话,时间非常紧迫。
在我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3天,案件就已经到了检察院,而且检察院很快就会移送到法院,这时我们及时介入,通过收集有利证据、递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约检察官面谈,真诚地述说了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困难以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由,最终打动了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做出了人性化的取保候审决定,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浙江省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司法点赞!
关于申请对涉嫌危险驾驶的杨某某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某县检察院:
我接受贵院正在审查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杨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见杨某某,向当事人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现本案案情已基本明朗。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杨某某是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现在是农产品出笼时间,而公司的农产品销售工作和销售渠道只有杨某某才掌握,急需杨某某回公司处理农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
杨某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和主要负责人,平时由杨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经营和销售。经调查,现在该公司的农产品已经达到六个月的生长周期,需要出笼。该公司从2017月6月开始饲养的农产品都是为了年底的农产品销售,这也是决定我公司今年盈亏的关键因素。从现在到春节前,如果农产品不能销售出去,将增大该公司的养殖成本、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还有农产品突发疫情的风险大会大增大。公司只有杨某某负责销售渠道。如果我公司在春节前不能将农产品销售出去,那么我公司今年将损失惨重,员工的工资也难以支付,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会影响员工的工资支付,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提到:“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因此,恳请贵局考虑公司的实际困难,根据司法政策,依法保护企业家杨某某。
二、杨某某犯罪嫌疑人较轻,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自首。
案发后杨某某马上叫旁边的群众用电话报警,在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认罪态度好。
杨某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痛改前非,同时他还表示以后会提醒身边的人,千万不要危险驾驶,因为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3)杨某某自首后一直配合某县公安局的侦查行为。
杨某某自首后,一直呆在某县,配合办案民警的工作。期间,办案民警把杨某某放出来几天后又将杨某某关押拘留的。在杨某某被放出来的几天时间里,杨某某一直呆在某县,配合办案工作,在有条件逃离的情况下也没有逃离。
(4)杨某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失,杨某某自己的车辆被烧是因为车辆自身的故障,而不是因为杨某某酒驾的原因。
杨某某驾驶车辆的时候并没有跟其他的人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没有造成他人或车辆的损失。
办案民警经过检查发现,杨某某的车辆自燃的原因是因为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而跟杨某某喝酒开车没关系。
(5)杨某某以前一直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非常好,没有过前科劣迹。
杨某某以前一直表现很好,做点小生意,为人诚实善良,勤奋上进,一直社会表现非常好。
(6)杨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杨某某是整个大家庭的顶梁柱。
杨某某的奶奶已经90多岁高龄了,杨某某的儿子才4岁,上有老下有下,杨某某家里就靠杨某某一个人赚钱,养家糊口。现在杨某某被关押,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以人为本,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
(7)本案中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这种最轻的罪名,不是暴力犯罪,更不是恶性犯罪。
因此,不同于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改造的难度非常小,杨某某自己也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
(8)对杨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
杨某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让群众报警,主动投案,一直配合司法机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没有人身危险性,更没有再犯可能性,因此,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拘留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七条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而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拘役。根据该法条,杨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危险驾驶是现有刑法中最轻的罪名。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规定上,还是普通老百姓一般的观念,危险驾驶罪远轻于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是目前刑法中唯一一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的罪名,
举重以明轻。对其他的重要危险驾驶的罪名都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对危险驾驶罪更可以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考虑本案的罪刑轻重和杨某某及其公司的实际情况、家庭情况,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在寒冷的冬天做出有温度的取保候审决定。
谢谢您!
周湘茂律师
2018年1月12日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13922177951,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和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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