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并没有像国内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判处死刑。
如果在国内审判,陈世峰会被判处死刑吗?
我认为,由于陈世峰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对案件事实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没证据支撑的辩解,把责任往江歌和刘鑫身上推,没有真诚悔罪,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认罪。
陈世峰称致命的那一刀是夺刀时双方揪斗时偶然造成的,意图辩解自己此时没有杀人故意,后来为了有杀人故意之后,由于江歌之前已经挨了致命一刀,因此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而判决书认为:被告对江造成的致命伤是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杀意明显,仅仅6号伤口出于偶然和失手造成的说法不能认可。
如果被告确属失手,应立即施救。在当时状况下,被告有可能做到。但被告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反而意志坚定地连续刺击江。辩方的主张极不自然,不合理,也无法理解。
辩护人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四目相对后产生杀意,然后连续刺了很多刀。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称,其探头出来,和被告四目相对,关上门后,立即听到有人离开的脚步声。被告的说法和该证词不吻合。而203住户证词的信用度毫无问题。因而,被告的辩解不可采信。
由此可见,陈世峰对自己砍下的致命一刀时的主观杀人故意是予以否认的,因此属于不认罪。
二、推卸责任。
为了给自己减轻罪责,陈世峰说:是江歌先动手拿到攻击他的,刀是刘鑫递出来的,门是刘鑫锁的,杀人前喝酒不是为了壮胆的,特意带上换洗衣服不是为了方便杀人后逃跑的。他把责任推卸给江歌、刘鑫。很多辩解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而判决书认定:有关证据证明,江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江衣服也有损坏。而被告手上却没有防御伤。被告称其左手拇指根部有伤。但是出庭作证的岩濑医师说,观察被告在事发18个小时后拍的手部照片后,不能认定这是当时造成的伤痕。根据客观证据判断,是被告手握刀柄,对江造成防御伤等伤口。被告的主张不合理,和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
相关证据证明,凶器水果刀原本有刀鞘。但是,现场在江的背包、衣服里都未发现刀鞘。在行凶现场201号房间室内也未发现刀鞘。而且,刘鑫(以下简称刘)在警方抵达后完全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若想处理刀鞘非常困难。因而不能认为水果刀是刘或江持有。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自己携带到现场。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加害行为伊始,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
三、没有悔罪态度。
虽然陈世峰最后在法庭上有向江歌妈妈下跪道歉的行为,但是,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陈世峰提出了很多新的辩解,把责任推给江歌和刘鑫;从道歉的形式上,不管是从语言上、肢体动作上、微表情上,我们都难以感受到陈世峰是在真诚地忏悔,更像是为了获得轻判而被迫作出的表演之举。相反,当谈及自己的父母时,陈世峰的悲切才是真实的;当听到法官宣判自己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时,一直冷静面无表情的陈世峰才有了脸砸桌子、大汗淋漓的行为,因为这才是触碰到了他的痛处。
四、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陈世峰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脖子是人体的要害部位,依然对着脖子连续捅刺十几刀。根据判决书,我们得知,刀刃长斤9.3厘米,但深达8厘米的伤口就有多处,还有贯穿颈部的伤口,对江颈部造成11处以上刺伤和切伤。可知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杀人意志非常坚决。
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陈世峰极度自私,仅仅因为想跟前女友复合受挫,就动了杀机并精心准备,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守候,对着善良无辜的第三人江歌狠下杀手,对着要害部分砍上十几刀,多刀致命,造成血流如注。其行为令人悲愤不已,其残忍让人心生恐怖,社会影响恶劣,民愤很大。
六、危害后果很严重。
直接造成一人惨死,造成江歌的母亲失去生活了寄托和希望,也伤害了这个社会上无数善良的人们。
七、没有任何从轻或减轻情节。
本案中,陈世峰没有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如实供述、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
附件:国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个故意杀人案例简介:
一、许邦轩故意杀人死刑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犯罪事实:被告人许邦轩与被害人黄某甲(女,殁年47岁)同在福建省建瓯市XX木业有限公司务工。案发前,许邦轩频繁打电话、发短信给黄某甲,黄某甲未予理睬,许邦轩即产生杀害黄某甲的恶念。2014年10月26日18时许,当黄某甲在XX木业有限公司浴室洗澡出来时,事先守候在浴室外的许邦轩即持一根木棍击打黄某甲头部。黄某甲逃往后山,许邦轩追上后将黄某甲扑倒在,地继续用木棍击打黄某甲。因黄呼救,许邦轩从地上捡起一张塑料膜捂住黄某甲的口鼻,并用双手掐扼黄的颈部,致黄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许邦轩从黄某甲携带的桶内拿走黄某甲宿舍和电动车的钥匙,于当晚在黄某甲所住的XX木业有限公司宿舍XXX室拿走现金200元、利群香烟6包及手机,后驾驶黄某甲的电动车逃离现场。
判决理由:被告人许邦轩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采取持木棍打击头部、用双手扼压颈部、用塑料袋捂口鼻的手段,将被害人杀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许邦轩预谋杀人行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守候,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二、王军新故意杀人死刑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军新与陆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系情人关系。因陆娟经常向王军新诉说其与丈夫沈某某(被害人,殁年49岁)感情不和,导致王军新产生杀死沈某某的念头。2014年6月10日23时许,沈某某驾车与王军新、陆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购买农药后返回。当车行至123团8连时,王军新骗沈某某停车,用事先准备的绳索套住沈某某的脖子猛勒,致沈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陆娟让王军新将尸体抛弃在123团后街附近,自己将沈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123团老市场内,制造沈某某因故被他人杀害的假象。
判决理由:被告人王军新使用绳索猛勒他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军新杀害无辜,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三、孙福伟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犯罪事实:被告人孙福伟与被害人鲍某某(男,殁年10岁)的母亲邱某某系恋爱关系。案发前,孙福伟与邱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二人关系紧张。2015年2月5日8时许,孙福伟来到邱某某的租住处,见邱某某不在,遂将鲍某某带至其租住的黑龙江省大庆市XXX区XXX镇XX村XXX屯XXX号平房。当日13时许,为发泄对邱某某的不满,孙福伟在该处用绳子将鲍某某的手、脚捆绑,用胶带反复缠绕、封堵鲍某某的口鼻,致鲍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XXXX次列车上将孙福伟抓获。
判决理由:被告人孙福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福伟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为发泄不满而迁怒于无辜儿童,采用捆绑手脚、封堵口鼻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四、柳运有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柳运有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东路×弄×号后面的一出租房内嫖宿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16岁)。其间,二人因故发生纠纷,柳运有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李某甲的颈部、头面部等处,并抱住李某甲的头往墙上猛撞,致李颈深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柳运有窃取李某甲的诺基亚手机、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判决理由:被告人柳运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柳运有在嫖娼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甲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并窃取其财物,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五、黄则学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则学与被害人陈某1系夫妻,居住于瑞安市陶山镇娄渡村。2016年6月20日凌晨,陈某1与黄则学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在住处门口相互扭打。黄则学决意杀害陈某1,抱着陈的头往墙上、地面上猛撞。见徒手无法杀死陈某1,黄则学便从住处厨房取来一把菜刀砍杀陈某1头颈部数刀。陈某1被砍伤后沿村中道路向西逃跑百余米,至同村一出租房内。黄则学取来一把尖刀追赶而来,撞门进入出租房,将陈某1压倒在地,持尖刀捅刺、切割陈某1颈部多刀。在确认陈某1已死亡后,黄则学持刀返回其住处,并于当日5时许在住处被抓获。
判决理由:被告人黄则学因生活琐事杀死妻子陈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黄则学杀人意志坚决,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黄则学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作者: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