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罪名之一。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罪,因此,有对单位行贿罪一般都会有单位受贿罪。但是,国家对两者的打击力度是不一样的。相比之下,单位受贿罪才是重点打击对象。刑法之所以将贪污贿赂罪单独规定为一章,是因为该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职务廉洁性,因此,重点打击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保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所以,对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来说,这是重大利好。另外,对单位行贿罪跟日常生活中的馈赠行为、不当送礼行为之间的界限在有的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客体要件
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主观要件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或单位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犯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在经济往来中”,是指在商品生产、购销活动中或者在 经营业务承揽、验收活动中。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中间人佣金。但是不管是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给予中间人佣金的,还是被给予方接受折扣、佣金都必须如实入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1、如果经营者虽然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对方回扣、手续费,但是,依法在财务上进行了登记的,不构成犯罪。2、如果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涉嫌犯罪。
三、对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键在于行贿的目的是否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且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是被勒索或者虽被勒索而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给付财物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构成行贿罪。
2.对单位行贿罪和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贿行为情节的轻重:(1)个人行贿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是否达到20万元;(2)如果行贿数额没有达到以上数额,那么,是否具备如下情形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单位行贿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1)目的不同。对单位行贿是为了使国有单位利用职权帮自己实现不正当利益。而馈赠行为是为了维护和增加亲友的情谊,联络感情。
(2)方式不同。对单位行贿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行为人之所以给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让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帮自己实现不正当利益,是有条件的;而馈赠行为一般是公开的,无需隐瞒的,并没有想通过馈赠而让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帮自己的目的,是无条件的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
4.行贿与不当送礼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关键在于行贿人送礼是否具有利用国有单位的职权实现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当送礼行为包括:(1)行为人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以谋取某种正当利益。(2)行为人为答谢国有单位的帮助而给予少量财物,达不到犯罪数额。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额,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7年11月10日
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