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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单位行贿罪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单位行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罪名之一。单位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合犯罪,因此,有单位行贿罪一般都会有受贿罪。但是,国家对两者的打击力度是不一样的。相比之下,受贿罪才是重点打击对象。刑法之所以将贪污贿赂罪单独规定为一章,是因为该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重点打击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所以,对于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来说,这是重大利好。另外,单位行贿罪中获得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在不少案件中比较难以区分,同时单位行贿跟日常生活中的馈赠行为、不当送礼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主观要件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单位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犯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1.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如果单位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且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单位实际上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给付财物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2.看是否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和获得的利益归单位所有这两个要件。

 

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的,无法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3.单位行贿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1)目的不同。单位行贿是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自己单位实现不正当利益。而馈赠行为是为了维护和增加相互之间的情谊,联络感情。

(2)方式不同。单位行贿一般是秘密进行的,单位之所以给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自己单位实现不正当利益,是有条件的;而馈赠行为一般是公开的,无需隐瞒的,并没有想通过馈赠而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自己单位的目的,是无条件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4.单位行贿与不当送礼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关键在于单位送礼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自己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当送礼行为包括:(1)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谋取某种正当利益。(2)单位为答谢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而给予少量财物,达不到犯罪数额。(3)单位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

 

5.单位行贿罪和一般单位行贿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单位的行贿行为情节的轻重:(1)行贿数额是否达到20万元;(2)如果行贿数额没有达到20万元,但是达到了10万元,那么,是否具备如下情形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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