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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检察院,侦监科跟公诉科、反贪反渎局一样,都是业务部门。侦监科的主要工作就是案件的批准逮捕工作。

 从表面上看起来,批准逮捕工作没有公诉工作那么重要,地位也没那么突出。可对律师来说,部分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批准逮捕工作基本上已经决定了案件的走势。因为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公诉人在公诉阶段是否作出起诉决定尚且游刃有余。可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明显加大。即使案件存在问题,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但让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然很难。因为如果对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尤其是绝对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检察院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而公诉科和侦监科一般是同一个检察院下面的两个科室。在有的检察院,侦监和公诉属于同一个科室。在有的检察院,公诉科和侦监科虽然属于两个科室,但归同一个副检察长领导。因此,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律师想做无罪辩护的话,阻力很大。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律师最好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就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争取让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最终没有批准逮捕,那么该案的辩护工作已经成功了一半。

 我们律师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检察院申请过取保候审或申请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大家觉得成功率高吗?其实我们都知道,成功率并不高。为什么呢?怎么样才能提高成功率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通过了解检察官批准逮捕的工作流程、工作思维和工作视角,可以帮我们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曾经在检察院工作五年,其中在侦监科工作一年,因此对检察官如何批准逮捕有一些切身体会。所以今天跟大家一起交流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批捕工作的特点


 1.时间紧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的案件,侦监科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只有7天,除掉周末2天,只剩5天。还有留2-3天向领导汇报、给领导审批。因此,承办检察官的实际办案时间只有2-3天。在这2-3天时间里,承办检察官需要审查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跟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沟通、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和是否逮捕的建议等工作,重大或敏感案件可能还需要向检委会、当地政法委汇报。因此,时间比较紧迫。以前我在侦监科工作的时候,基本上一拿到案件就立马进行审查。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存在分歧的案件,通常都需要加班加点。有一次我接了一个当地影响很大很恶劣、民意沸腾的故意杀人案,连续四天加班到凌晨两三点。


 2.责任大


 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开始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志。因此,对于办案检察官来说,审查案件最核心的要求就是犯罪中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检察院一般不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检察院没有承担错案责任的顾虑,是否批准逮捕的压力就会小很多。


        3. 受当时当地司法观念的影响比较大


        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尺度的把握是不一样的,因为理念不一样。

        在很多地方,侦监科一般都是够罪就捕,特别是对外地人,一般都批捕,很少考虑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这个问题。

        在我以前工作过的苏州市检察系统,坚持“慎捕、少捕”的司法理念,确实有逮捕必要的才捕,所以不捕率远高于国内的其他很多地方。


        二、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考虑的因素


       1. 涉嫌的罪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因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因此,逮捕的几率比较高。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跟邪教有关的犯罪,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关系重大,所以,批捕的几率比较高。


        2. 罪行的轻重


        对犯罪嫌疑人是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还是采用逮捕措施,罪行的轻重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3. 同案犯的归案情况,是否在逃


        如果同案犯(特别是主犯)在逃,那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的可能性会降低很多。因为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如果对从犯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该从犯跟在逃的主犯进行串供,甚至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话,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干扰,影响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侦破。


        4.  犯罪嫌疑人以前的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前一直表现较好,周围人的评价都比较好,那么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不批捕的可能性更大。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以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那么批捕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检察官担心:在做出不批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取保期间重新犯罪,那么该检察官会受到批评,甚至被追究办案责任。


        5. 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累犯,有无犯罪前科。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过前科劣迹,甚至构成累犯,说明其屡教不改,改造难度大,主观恶性大,那么不批捕的可能性非常大。


        6. 是否是外地人,是否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检察官会担心:如果不批捕,而犯罪嫌疑人又在外地,传唤犯罪嫌疑人过来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按时过来,甚至失联,那么就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而逃匿,那么公安机关还得在网上追逃,将犯罪嫌疑人重新抓捕归案,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7. 能否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采取强制措施的。对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无法办理取保候审的话,批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8. 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的态度很重要。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被害人情绪比较激动,那么检察官会担心:如果不批捕,被害人会不会有意见、有情绪?从而会影响到检察官的批捕决定。

 

        三、容易争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类型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

        如果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而检察院又批捕了的话,可能会成为错案并追究错案责任。实际上没有检察官想办错案的。因此,此时不批捕的可能性最大。


        2.  取得被害人谅解型。

 这个理由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3.  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羁押的严重疾病。

  4  怀孕的妇女。

  5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以上三种类型都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四、不容易争取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类型


        1.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逮捕必要,自首、立功、预备犯、从犯、被害人过错等从轻或者减轻因素是个重要的标准。


        2.社会影响很大、民愤很大的犯罪案件。

        不可否认,民情民意难免对检察官的批捕工作产生影响。


        3. 重罪案件。

        对于重罪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中的主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犯罪嫌疑人最终判实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不批捕的可能性比较小。


        4.同案犯在逃的。

        理由如前所述。


        五、批捕检察官最喜欢的律师工作模式


        1. 越早提出法律意见越好。


        如前所述,早点提出《请求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可以有时间去思考该法律意见,有时间去调查取证,以便核实证据,有时间向领导汇报并讨论。这样律师的法律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才大,才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帮检察官,其实就是在忙我们自己。


        2.   法律意见书尽量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客观理性。


        办案检察官的办案量比较大,而批捕工作时间紧。如果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太冗长、啰嗦,让人不知所云,这时检察官很难有时间和耐心从中去思考和总结律师想表达的观点,律师说服检察官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简明扼要,一语中的。能一句话把意思表达清楚的,不要用两句话。


        层次分明,按照案情的逻辑顺序和检察官思维的方式,让检察官带着问题思维,步步深入,直到对案件中的重大问题产生合理怀疑。


        重点突出,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最重要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观点放在最前面,将次要的细枝末节的观点放在后面,甚至可以不写。


 客观理性,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切忌用情绪性的话语或者没有证据或线索支撑的主观性话语。如果用非客观理性的语言,检察官会觉得该律师意见主观性太强,甚至认为纯属主观臆断,不靠谱。而办案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因此,辩护效果不言而喻。


        3以礼示人


 一般情况下,批捕检察官和律师是站在同一条战线的。批捕检察官希望做出正确的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免得错捕导致错案责任追究。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自然是希望不批捕,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谁都不希望别人用粗鲁的不礼貌的语言跟自己说话。律师尽量用礼貌的方式沟通,让检察官感觉到自己受尊重,也有利于对律师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产生良好印象,提高辩护工作的成功率。

当然,如果遇到的办案检察官明知案件存在问题,可是顾及公安机关的想法或者受到公安机关的压力,对是否批捕犹豫不决时,律师需要强调自己坚定的立场,同时告知检察官错案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争取让检察官做出正确的决定。


周湘茂律师(微信号:calin_xyz,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核心成员、核心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是全国著名刑辩的核心成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排非规定>到底想不想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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