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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

       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在法庭上和公诉人交手,就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质证或辩论,上演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很多律师特别好奇:公诉人到底是怎么样开庭的呢?是怎么看待和准备庭审的呢?古语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公诉人开庭的思路和做法,有利于我们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庭审策略,从而争取在法庭上抢先先机,赢得法官对我们观点的认可,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我曾经在检察院做过五年公诉人,当时开庭就是家常便饭,对公诉人如何开庭有切身体验。因此,今天我想跟大家交流和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公诉人开庭时的心态           

很多案件并没有辩护人,此时公诉人开庭时其实是很寂寞的。

部分案件虽然有律师,但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适用法律没有重大分歧。因此开庭时主要是围绕量刑进行辩论,公诉人的压力相对较小,辩论的气氛也相对和缓。

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案件,或者适用法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公诉人背负了很大的压力。因为一旦法院判定无罪,那么检察院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等待公诉人的是错案责任追究、单位领导的最严厉批评、事业前途的暗淡无光,还有同事的指指点点、议论纷纷;等待检察院领导的是错案责任追究、绩效考评受到影响、仕途升迁受到牵连。因此,我以前做公诉人时总是小心谨慎。对于疑难案件,认真分析证据、用心研究相关法条和相关的案例;遇到没把握的问题时多听取同事的看法,将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提交科室讨论,确保起诉质量。那时,案件量特别大,一年办理一百七八十件案件,生怕办错案,有时连做梦都在办案,精神压力比较大。因此,这类案件开庭时,公诉人一般都会做充足的准备。


二、公诉人开庭前的准备      


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精心准备:

1.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点和律师可能会提出的辩点,通过查阅权威理论书籍、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和其他公报的典型案例,通过研读相关的法条,准备好应对的思路和方案,做到胸有成竹。

2.制作讯问提纲、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

3.充分熟悉证据和案情。


三、公诉人庭审时的应对


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情况一般都是随机多变的,因此公诉人在开庭前就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随时准备去迎接一切的突发情况。即使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诉科对该案的事实、证据或定性有过不同的争议,但一旦最终的意见变成了起诉书,出庭公诉人的职责就是捍卫起诉书。这对公诉人来说,就好像捍卫国家的领土一样,充满了神圣感。

有时,反映检察院对案件最终处理意见的起诉书跟出庭公诉人对该案的看法不一致,可是出庭公诉人也得服从最终处理意见,表现在在庭审过程中就是要竭力维护起诉书。因为检察院内部对案件的处理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对外就是一个整体。

公诉人庭审时的应对重点在于法庭讯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1.在法庭讯问阶段

在法庭讯问过程中,公诉人一方面会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讯问,固定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会将被告人的回答中存在矛盾的地方挑出来并让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被告人没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那么其相关供述的真实性就暴露在法庭面前了。

另外,在律师讯问的时候,公诉人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发现律师用诱导性发问等禁止的发问方式时,及时提请法官制止。另外,公诉人通过分析律师问的问题,推测律师通过讯问想达到的目的和辩护的方向。如果发现在律师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出现了对指控犯罪不利的情况后,公诉人在律师讯问完毕后会通过补充讯问的方式进一步讯问被告人,填补律师讯问时造成的漏洞。此时一般是通过对细节的讯问强化犯罪构成要件,重点是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被告人的一些反常的举动。

2.法庭调查阶段

在开庭之前,公诉人对存在瑕疵的证据,会通过瑕疵补正的方式进行弥补;公诉人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的情况,会通过调取监所入所检查登记表、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核实。如果发现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会通过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核实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罪轻的线索进行核实,收集证据,同时还会根据情况给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经核实,排除掉非法证据后,依然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会选择起诉。如果经核实,排除掉非法证据后,其他的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无罪的证据得到核实,那么会将证据情况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无罪的意见,然后会进行内部讨论程序,最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在开庭过程中,公诉人一般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进行举证,比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等。如果涉及多笔犯罪事实,且这些事实之间的联系比较少时,一般会选择会按犯罪事实一笔一笔分别进行举证。如果涉及的犯罪事实比较复杂,同时证据繁多,那么一般会按照犯罪构成的内容分别进行举证。比如受贿犯罪,将证据分别分为以下几组进行举证:认定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认定行为人收受贿赂或索贿的证据、认定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证据、认定行为人归案经过的证据、认定本案综合性性事实的证据等等。如果被告人涉及不同的罪名,那么公诉人一般会按照每个罪名分别举证,这样,不管是法官、律师、被告人还是旁听群众,都能清晰地跟着公诉人的思路走,在公诉人宣读证据时听起来不会乱。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会先宣读事先准备好的《公诉意见书》,抛出一些基本的观点。如果庭审中发生了一些跟《公诉意见书》不符的情况时,会根据庭审情况临时做出部分调整。然后仔细聆听律师的辩护词,并记录好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特别是公诉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观点,同时大脑飞速思考应对之策和答辩要点,做好记录。在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之后发表反驳的要点和依据,进行相互辩论阶段。

和律师不同的是,律师在庭审中说出一些没有证据支撑的观点或者宣泄情绪的话语,一般不会有明显的不利后果。但公诉人不能这样,因为公诉人代表的不是他自己,而是他所在的检察机关。因此公诉人需要更加地克制、理性,不被情绪左右。如果公诉人发表不当言论,还被律师渲染或者宣传出去的话,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同时该公诉人会被领导严厉批评、责骂。


四、公诉人开庭后的补救。


1.对法庭辩论结论没有应对好的问题,认真思考,寻找依据,制作书面意见,交给法官。

2.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证据或应当补充的证据,跟公安机关沟通,让公安机关进行弥补或补充,或者自行补充证据。

3.电话跟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同时向法官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4.对庭审中遇到的重大的可能会涉及的定罪量刑的问题,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


        作者:周湘茂,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核心成员、律师网核心成员;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是全国著名刑辩的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贿赂犯罪的疑难案件辩护。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影响性案件包括:深圳人大代表陈某行贿案,安徽省党大代表古某挪用公款案, 2016年珠三角某市开发区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广州P2P第一案“中大财富非法集资案” ,哥伦比亚模特胡里亚娜走私毒品案,揭阳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这些案件被全国各类媒体大量报道。
        周湘茂律师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还撰写了《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等多篇刑事实务文章。
       
周湘茂律师近两年参与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揭阳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无罪,绝对不起诉,不起诉书文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2.某市前市长王某受贿案(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3.深圳人大代表陈某行贿案(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
        4.哥伦比亚模特胡里亚娜走私毒品案(轰动全球的模特走私毒品案,涉案毒品可卡因610克,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5.广州谭某集资诈骗案(广州P2P平台非法集资第一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案件定性为量刑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阳江卢某违法发放贷款、集资诈骗罪案(阳江大型房地产公司国富润本非法集资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卢某定性改为量刑更轻的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东莞某生物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坚持无罪辩护,在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8.茂名林某故意伤害案(无罪,绝对不起诉,不起诉书文号“化检公诉刑不诉[2016]59号”)
        9.珠海杨某诈骗案(无罪,酌定不起诉,不起诉书文号“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6]36号”) 
        10.深圳汪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酌定不起诉,不起诉书文号“深南检刑不诉[2016]9号”)
        11.湛江梁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无罪,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刑事裁定书文号“(2016)粤0825刑初247号”,不起诉决定书文号“徐检诉刑不诉[2017]21号”) 
        12.广州谭某诈骗案(无罪,终止侦查)
        13.广州某保健品公司周某诈骗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周某从主犯改为从犯,减轻处罚)
        14.广州葛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案(缓刑)
        15.广州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
        16.广州肖某诈骗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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