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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

                              “含湘阁”公众号由法律人周湘茂创办

对于受贿罪的无罪判例,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受贿罪判例582篇,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受贿罪无罪判例6篇、受贿罪免予处罚案例6篇,通过对6篇无罪判例的阅读分析,总结了6大无罪裁判要旨,具体如下:

 

一、刘某某被控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15号】)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参与了具体的业务活动,且不违反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二、姜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

裁判要旨: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

 

三、胡某某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975号】)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的合法行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应当从是否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来区别。

 

四、余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受贿案(摘自(2014)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并参与经营公司,证明本人未全额出资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本人未全额出资,本人获得公司分红及转让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五、许贪污、受贿案(摘自(2011)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钱款4000元,属受贿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

 

六、何某某受贿案(摘自(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对收受部分财物,但其是在拒收现金后,经请示领导,为避免矛盾、缓和关系才收取,收取行为事出有因,其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作者: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就职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其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办案之余,周湘茂有多篇实务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苏州检察》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苏州检察》杂志上,该案最后采纳周湘茂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该罪;《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刑事实务》上,该案最后采纳周湘茂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还撰写了《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等多篇刑事实务文章。微信号:calin_xyz,邮箱:531353029@qq.com,联系电话:1392217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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