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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的法官杜大卫对7名香港警察涉嫌在2014年殴打“占中者”一案作出判决,判定7名警察均构成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立,均判处两年监禁。
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支持者和反对者均有。
虽然我不精通香港刑法,但作为一名法律人,依然想对香港和大陆民众普遍关注的该案进行理性分析。固然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有所不同,但刑法领域一些基本的理念应该还是相通的。下文中涉及的一些事实都是我从新闻媒体上看到的,对其真实性没有确认。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占中”。“占中”指的是正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占领中环”非法集会。这种表达政治诉求的手段,表现出更强的对抗性,在社会对抗情绪严重的国家经常会导致流血冲突和社会动荡,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非法的,警方都有权依法处置。
一、涉案警察是否构成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1、七名警察是否是在控制住曾健超之后才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曾健超的?
执法前,2014年10月14日晚,装备了头盔的几百个违法“占领中环”示威者突然冲上马路,用铁栅栏、装满水的大型塑胶障碍物甚至水泥砖块,堵塞连贯香港岛东西的干道——龙和道,严重阻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小范围的社会动荡。
执法中,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警方动手清除路障,但遭示威者抵制、纠缠、推撞,甚至打砸抢。其中,曾健超向民众和警察泼洒粪水和尿液、进行暴力袭警并拒捕。警察为了顺利执法、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对暴力袭警的曾健超采用必要、合理的控制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话,是合法的执法行为。
图为曾健超
执法后,如果是在已经控制住曾健超后再用暴力手段对抗曾健超的话,那么可能涉嫌犯罪。第一,即使曾健超在被控制之前有违法犯罪行为,警察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追究曾健超的法律责任。第二,曾健超被控制后,暂时失去了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能力,因此,警察此时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曾健超已无必要,亦无合法基础。
2、本案中证明警察有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证明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瑕疵需要排除,或者根据证据,造成被害人的伤情的原因有其他的可能性,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的警察就是犯罪分子,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那么证据就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就无法认定警察有罪。
3、行为的严重程度。
据一个香港律师朋友分析,依照香港法律,只要动手打人并让受害人感觉受到威胁、担心或害怕,即构成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而依照大陆刑法,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一般不处罚或者治安处罚。
二、如果警察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量刑是否恰当?罪行是否均衡?
我认为本案中从重的因素是涉案警察是公职人员、执法人员,承载着民众对其依法执法、带头守法的期待和信任。
本案中从轻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涉案警察当时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殴打被害人,并非因个人私怨。2、涉案警察当时处在占中活动期间,各种游行示威层出不穷,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影响,警察疲于奔命,同时承受各种社会压力,有的警察被占中者打晕,因此涉案警察的状态、情绪都受到影响,而当时是曾健超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3、根据新闻报道,涉案警察均无前科,一直表现良好。4、被害人的伤情不是特别严重。
同时,涉案的七个警察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一样,有的警察没有动手,每个警察的主观心态和恶性也有差异,而判决没有区别对待,而是给予完全一样的处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另外,刑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涉案的警察均无前科,涉案前为公职人员,无涉黑涉毒背景,知法懂法,人身危险性比较小,不需要用监禁的方式也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无必须监禁的理由。
相比之下,曾健超向警员们泼洒粪水和尿液、进行暴力袭警并拒捕,有一项袭警罪、两项拒捕罪,只被判处了35天监禁,而且已经被保释。曾健超案的裁判官判刑时都表示,被告曾健超罪行绝非轻微,并无显示悔意。而本案中,七名警察均被判处监禁,时间长达两年,约730天。前后一对比,孰轻孰重,罪刑是否均衡,不言自明。
不偏不倚,公正执法才是真正的法治,也才能真正让民众心服口服。
期待大陆和香港的法治越来越好。
作者: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就职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曾在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五年,微信号:calin_xyz,邮箱:531353029@qq.com,联系电话:13922177951。







